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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约通知后不认可对方具有解除权却以对方单方解约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主要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电视剧。履行中,乙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投资款,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通知乙解除合同。乙收函后回函,认为自己虽然迟延支付投资款,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甲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甲擅自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故乙通知甲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关于其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却向甲发出解除通知,该行为是否妥当?不妥当,而且很不合理。乙在收到甲的解除通知后,认为甲单方解除合同、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其亦以发送《回函》的方式向甲通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甲的《解除通知》后,如果认为甲没有合同解除权,
应当向甲提出异议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未能协商一致则应提起相应的诉讼确认甲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但是,乙在认为甲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以甲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该意见显然存在逻辑矛盾,故乙实际不享有其主张的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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