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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约定电视剧发行期限,但多年未发行,仍具备解除条件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主要约定,1、该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2、该剧剧本创作、拍摄、后期制作由甲负责。3、该剧发行工作由甲负责。该剧制作完成后,由甲负责将该剧完成片向国家广电主管部门送审并取得该剧发行许可证,由甲全权负责该剧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或其他卫视首轮、二轮播出及地面、互联网和新媒体等的发行工作和相关事宜,签署该剧发行合同。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5年都未能播出,甲通知乙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解除合同,主要理由为协议并未约定完成播出的期限。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投资协议》约定甲负责涉诉电视剧的发行工作,
乙、包括负责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或其他卫视首轮、二轮播出及地面、互联网和新媒体等的发行工作和相关事宜,签署发行合同等。虽然《投资协议》并未约定甲完成发行工作的最晚期限,但甲作为发行义务方,应积极推进发行工作并保证涉诉电视剧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发行,但自涉诉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
电视剧仍未完成发行,也无证据证明甲在积极推进发行相关工作进程以及电视剧未能实际发行具有合理正当事由,故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乙依据《投资协议》获取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乙有权要求解除《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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