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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讲堂-第1027期 超出约定金额支付影片制作费,能否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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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约定金额支付影片制作费,能否要求退还?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委托方委托制作方制作影片,约定制作费系固定金额。履行中委托方支付的制作费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金额,对于超出约定金额的部分,委托方能否以合同之诉的方式要求制作方退还?

案情

2021年1月,甲、乙就影片丙、丁先后签订两份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其中影片丙制作费为3000万元,制作费分三期支付,尾款在2021年8月1日前付清,乙应在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影片制作,向甲交付成片;影片丁制作费为6000万元,应在2021年12月1日前制作完成。

履行

对于影片丙的委托制作合同,乙依约完成影片制作,成片也经甲验收确认。甲在2021年8月1日前向乙转账3000万元,同年9月1日,转账100万元,备注影片制作费。

对于影片丁的委托制作合同,2021年6月,影片筹备期间,因甲股东会作出取消项目的决定,故甲通知乙解除合同,但同意支付乙300万元赔偿金。乙对此认可。

争议

因2021年6月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并未向乙支付赔偿金,且经乙多次催告仍未支付,2023年7月,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甲支付赔偿金300万元。诉讼中,甲认可拖欠乙300万元赔偿金的事实,但辩称2021年8月1日向乙转账的100万元即为赔偿金,故仅负200万元债务。乙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甲支付的该笔款项性质是影片丙的相关费用。影片丙委托制作合同只约定乙负有制作义务,此后双方经协商决定由乙代为处理影片丙的报审及宣传事务,由乙制作宣传片。故该款项并非丁影片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认定甲并未履行赔偿金支付义务,甲主张的100万元转账行为并非履行影片丁合同的赔偿金支付义务。因为案争合同是丁影片合同,对100万元转款的性质,法院未予直接认定。

生效判决作出后,甲以生效判决未认定100万元系丁影片合同赔偿金为依据,以委托制作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该款项系丙影片的制作费。丙影片的制作费是3000万元,甲共支付3100万元,超出约定款项支付100万元,该100万元应予退还。

问题

甲要求乙退还100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甲向乙提出退还100万元的权利主张,该给付请求权应有法律依据。该案中,甲并未明确其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但其起诉的案由是委托制作合同纠纷。因此,其以合同为依据提出权利主张。对此,本文分析如下:

首先,甲虽然未明确主张退还100万元的请求性质,但无论是恢复原状请求权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都以乙存在违约行为为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乙无违约行为,甲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无论甲要求乙退还100万元是何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要具备违约责任的性质,都缺乏适用的条件。

其次,如果甲要求乙退还100万元的请求并非违约责任,则应该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但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影片,乙完成影片的制作,成片也向甲交付,甲验收确认而且也足额支付全部制作费。因此,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效力已经终止。对于已经终止的合同,如果甲未追究乙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则可能系清算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甲依据前述条款提出退还主张,应以涉案合同存在结算和清理条款为前提。甲应举证丙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存在如甲支付的制作费超出约定金额,则双方决算后对于超出部分应予退还类的约定。但涉案合同并无类似约定。

再次,该笔转账备注为电影制作费,但该备注为甲单方所为,乙对此不完全认可。乙主张该费用中包含制作宣传片的费用,同时包含报审费用。如乙能举证证明丙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并未约定乙负有制作宣传片义务,也无报审义务,但其实际实施前述行为,则可以推定乙前述事实主张成立。该笔转款应为处理丙影片事务的相关费用,仍有合同款的性质。

第四,该笔转款由甲主动发起,且备注了款项性质,该行为系由甲主动实施,甲应该对款项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此后2年多的时间里,甲并未要求乙退还,说明甲认可乙获得该款项具有合理依据。

综上,本文认为,甲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乙退还100万元,但乙既无违约责任,案争合同也无清算条款,合同履行期间,甲主动向乙转账,并备注款项性质,而对于收取该笔款项的原因,乙已经作出合理解释并能够充分举证,故而该笔款项应为合同款,在乙已经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下,甲提出退还主张缺乏依据。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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