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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一影片成立委托制作与发行两份合同,能否以发行违约作为迟延交付成片的抗辩事由?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就影片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后又就发行初步达成口头协议。影片制作完成后因一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发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暂未交付成片。该方当事人迟延交付成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为其拍摄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负担,剧本由甲提供,乙按照甲的要求拍摄制作影片。对于成片,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条款”约定:A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如逾期未纠正,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B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履行
乙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影片制作,甲审查成片后确认影片质量。但甲未提出交付成片的要求,而是口头委托乙报审并发行影片。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后,乙与甲就签订书面发行合同进行沟通协商。此后甲要求乙交付成片。乙主张双方未补签书面发行合同,如交付成片后甲可以委托其他发行方发行影片,故未交付。在确认甲拒绝签订书面发行合同,乙向甲交付成片。
争议
甲主张,乙迟延交付成片,应承担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乙辩称,甲所主张的违约金责任条款并不具备适用条件。
问题
乙是否需要承担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甲提出权利主张的依据是《影片委托制作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B款,该条款约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以该条为依据提出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应同时满足如下要件:第一,当事人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出现根本毁约的情形;第二,当事人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第三,当事人解除的是《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终止履行的是该合同项下义务。本文认为,结合双方的约定及履行事实,甲以该条提出权利主张缺乏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该条是针对擅自解除的违约行为而约定的专项违约金责任。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解除行为。事实上,乙完成影片拍摄制作,影片质量也通过甲的审核,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乙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且,甲提出支付违约金的事实理由是迟延交付成片,是迟延违约行为而非单方解除行为。
第二,《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并未约定成片交付时间,自甲向乙提出交付请求时,乙需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乙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成片,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形。但除委托制作合同关系之外,甲、乙之间还以口头形式初步达成发行协议,乙要求甲补签书面发行合同,双方也对发行合同的签订进行协商。发行影片需要成片。在未签订书面发行合同之前,乙留置成片系保障自己合同利益的安全,以防甲取得成片后委托其他发行方发行影片。乙对成片虽交付迟延,但有正当理由。
第三,交付成片确实是《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迟延交付的抗辩事由却基于委托发行合同关系。委托发行合同虽然以口头形式成立,应该是与《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并立的独立合同。但该合同与《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存在关联。两份合同是相同当事人针对同一影片不同事务作出的约定,相互影响。根据行业惯例,发行方发行影片需要成片、公映许可证和授权书。该案中,甲、乙就发行达成口头协议,并未约定发行费用和发行服务费的收取方式,而这是发行合同的核心条款,所以,甲、乙口头达成的发行协议应为预约合同,旨在将来签订发行合同。若乙将成片交付甲,甲可自己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影片,不再与乙签订发行合同,乙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暂时拒绝甲的交付请求,在甲明确表示不与其签订发行合同时才向甲交付,有其合理性。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包含A、B两项违约责任的约定,A条针对的是一般违约行为,B条针对的是特殊违约行为。在B条约定的特殊违约行为不存在时,甲应以A条为依据提出权利主张。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衡量,并作出裁判。乙有权请求调减违约金,但应当对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甲同样需要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基于电影行业的特点,迟延交付成片的主要不利结果是对报审和发行产生不利影响,亦即因为成片交付迟延而导致公映许可证的申报迟延,进而影响发行进度。该案中,乙负责电影制作,同时负责报审和发行。迟延交付成片对报审和发行没有影响。基于该主体特征,甲实际没有损失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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