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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大幅缩减电视剧集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电视剧暂定集数。负责电视剧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大幅缩减集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约定
2021年1月18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主要约定:甲接受乙对甲与案外人丙联合出品的50集电视剧持有份额进行无溢价投资,乙决定对甲联合制作出品的涉案电视剧进行投资,且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电视剧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片长为45分钟/集、共50集(以实际播出为准);乙认缴投资额为270万元,占甲投资份额的15%;乙对该剧的投资回报主要为该剧在网络视频平台和卫视平台按分集售卖营销业务所得收益,按照乙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履行
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甲要求乙披露其对该剧享有份额的证据,乙向甲提供其与丙的投资合同,该投资合同载明:电视剧预计38集(最终以广电总局批播批文为准)。
问题
若该剧最终发行的集数是38集,乙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甲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评析
上述问题可概括为,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了电视剧暂定集数,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大幅缩减集数,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本文认为,负责电视剧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擅自大幅缩减集数,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甲、乙所签合同约定电视剧集数为50集,但以实际播出为准。基于该约定,50集为暂定集数,实际播出时可予调整,但该种调整应限于较小范围,调整应适度,否则约定该剧为50集便失去意义。
其次,甲对该剧投资,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进一步论,是收益回报的最大化。甲的收益主要来自网络发行和电视播映权收益,而网络发行和电影播映权收入以集数为依据,集数直接影响收益。合同暂定电视剧为50集却被缩减为38集,缩减幅度显然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对甲的收益回报影响很大。
再次,电视剧是合同标的物,是合同重要事项,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根据行业惯例,电视剧的发行主要以集数作为计价依据。集数是电视剧品质价值的组成要素,其变化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直接关联。
最后,甲、乙联合投资电视剧,乙负责制作,如需缩减电视剧集数应与甲协商,共同确认决定。未与甲协商,擅自变更集数,乙构成违约。
综上,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大幅缩减电视剧集数,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发行收益,剥夺其期待的合同利益,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参考判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62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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