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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收取酬金向片方法定代表人转款又要求片方继续支付酬金,如何处理?
导演收到片方的酬金后向片方的法定代表人转款,要求片方继续支付酬金。法定代表人主张收款系个人事务,并明确说明具体性质,导演对此不予认可,法定代表人与导演对此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案情
甲公司与导演乙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由乙担任甲拍摄影片的总导演,酬金200万元。履行期间,甲通过公司账户向乙转账50万元,通过第三方向乙转账150万元,甲主张已足额支付导演酬金。乙只认可收到50万元,尽管其个人账户收到第三方转账150万元,但该账户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转账150万元,乙又退还给甲,故诉请甲应继续支付150万元酬金。
诉讼中,丙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收到乙150万元系乙代丁清偿对丙的借款。而丁向法院也出具说明,称未委托乙代其偿还对丙的借款,其与丙之间也无借款关系。
问题
乙与丙、丁之间的关系对争议的处理有无影响?对于三方之间的争议,是否有处理的必要?
评析
本文认为,乙诉请甲支付酬金150万元,乙与丙、丁之间的关系与其诉讼请求之间无直接关联,无处理的必要。理由如下:
首先,甲乙之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乙为甲投资拍摄影片的导演,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乙主张甲应向其支付酬金150万元,该案是给付之诉,乙主张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成立,以甲乙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甲具有给付义务为前提。当甲负有给付义务却未履行时,乙的给付请求主张才能得到支持。该案中,对于是否应向乙支付150万酬金一事,甲乙之间并无争议,甲认可负担前述义务的事实,但甲已通过第三方代付的方式支付150万元酬金,前述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乙也认可收到甲150万元酬金的事实,双方对此也无争议。
其次,乙收到150万酬金后向丙账户转账150万元。丙主张该笔转账系乙在代丁清偿借款,而丁主张其与丙之间无借款关系,也未委托丙代偿借款。乙、丙、丁三方之间对150万元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根据乙的主张,其对丙的转账系对甲的退款行为,丙主张其与丁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加入借款之债,代丁清偿债务,丁对乙的代偿行为不予认可。本文认为,丙和丁均非合同当事人,也非本案诉讼当事人,丙和丁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丁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偿关系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其与本案当事人不同,合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同,如有相关争议,应由乙、丙、丁另案解决。
最后,丙虽为甲的法定代表人,但收取150万元不必然是履职行为,在丙对此否认的情形下,乙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乙若无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甲已经向乙支付150万元酬金,乙认可收到的事实,至于收款后向丙转账的行为,系乙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其可以向丙单独主张,并不影响对甲已履行酬金支付义务的事实认定。至于乙、丙、丁三方之间的事实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无需处理。
相关案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838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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