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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同关系项下的履行行为,能否作为抗辩理由?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种为投资关系,另一种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两种合同关系下,一方当事人均应给付款项。在因给付产生争议时,能否将不同合同关系项下的给付事实作为抗辩理由?
案情
2021年10月,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电视剧,甲对该剧出资2000万元,享有该剧15%的发行收益权。签约后,甲向乙转账1500万元,未备注款项性质。
2022年3月,甲与乙签订《电视剧素材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拍摄部分集数的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给甲,著作权转让费1000万元。签约后,甲支付500万元转让费。经乙催告后甲未支付剩余转让费。乙遂诉请甲继续支付。
争议
诉讼中,甲辩称除500万元转让费外,此前曾支付1500万元,高于转让费1000万元,应可抵偿全部债务。庭询中甲认可1500万元转账系投资款性质。
问题
甲关于抵偿债务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为基于《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成立的联合投资合同关系,另一种为基于《电视剧素材转让合同》成立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甲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也不同。《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项下,甲的主要义务是出资2000万元,主要权利是享有15%的发行收益权,二者之间具有对价和对待给付关系。《电视剧素材转让合同》项下,甲的主要义务是支付1000万元转让费,主要权利是获得电视剧素材的著作权。对于两种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二者互相独立,甲应严格履行。
具体而言,首先,甲曾向乙转账1500万元,虽未备注款项性质,但庭审中甲明确是投资款,说明甲履行的是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中的出资义务。在甲作出该意思表示后,前述款项的性质已可确定。
其次,甲向乙支付500万元,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电视剧素材转让合同》项下的转让费,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再次,对于两份合同项下的义务,甲均未完全履行。《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项下,甲尚有500万元投资款未支付,《电视剧素材转让合同》项下,甲仍拖欠500万元转让费。乙提起诉讼,依据的是《电视剧素材转让合同》,请求的是甲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要求其履行未完成的义务,支付未结的转让费。乙给付请求依据的是著作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甲之抗辩,同样也应以前述法律关系下的履行事实为根据。对于支付1500万元的款项的事实,在《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产生争议时,甲可以主张。
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种合同法律关系,给付请求权以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为依据,履行抗辩权也应基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债的同一性原则要求,给付请求权与履行抗辩权应基于同一之债。以其他合同关系项下履行事实作为抗辩理由,违反债的同一性原则;而且,退一步讲,如果以其他合同关系项下履行事实作为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则其他合同关系项下仍会产生纠纷,不但降低纠纷的解决效率,也会增加矛盾的化解成本。
相关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256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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