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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特效制作且收取制作费,被追责时以效力终止抗辩,能否成立?
制作方未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影片特效制作,届满后仍继续制作且收取委托方的制作费。委托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以合同有效期届满,效力终止抗辩,其主张能否成立?
案情
甲与乙签订影片特效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按照甲的要求为其影片制作特效。乙在接收素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特效工作,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4个月。乙并未在4个月内完成特效制作,但继续制作影片特效,甲此后也向乙支付过制作费。后因乙迟迟无法完成特效工作,甲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乙赔偿损失。乙辩称,合同有效期4个月早已届满,效力已经终止。
问题
涉案合同是否自4个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评析
本文认为,涉案合同并未自有效期届满时终止。理由如下:
第一,4个月是甲、乙对合同有效期的设定。当有效期届满时,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双方清算合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案中,当有效期届满时,任何一方均未依据该条约定主张终止合同,而是各自均继续履行合同,乙继续制作特效,甲继续支付制作费,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的方式变更合同关于有效期的约定,突破对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合同由固定有效期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有效期的合同。
第二,依据乙的主张,若其认为合同有效期早已届满,效力已终止,其为何不在届满之日终止履行合同?或者提出效力终止的主张。乙自甲追究其违约责任时才提出合同终止的抗辩理由,而且,既然乙主张合同已经终止,为何还要收取甲的制作费?乙先收取制作费取得利益待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以合同终止为由希望免除责任,前述行为有违诚信。
第三,若乙的主张成立,涉案合同自签订后满4个月时已经终止,那么此后双方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乙继续制作影片特效,甲继续支付制作费,双方之间仍有合意,仍有合同关系。该种合意显然仍然是双方签订的特效委托制作合同,该份合同仍然是双方履行的依据。
因此,双方以实际行为的方式变更了对有效期的约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使合同自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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