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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失信能否成为片方解约或拒付酬金事由?
【原创】文/汐溟
导演、制片人、编剧或其他主创人员失信是否会影响影片报审和发行是经常被问及的话题。本文对此统一回应。
导演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导演失信,片方能否以此为由解除聘用合同或拒付酬金?
约定
2022年3月5日,甲公司与导演乙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乙为其拍摄的电影的导演。合同保证条款约定,拍摄期间至影片下映前,乙不得有吸毒、嫖娼、出轨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因自身形象对影片的拍摄、报审及发行有不良影响。
履行
影片后期制作阶段,乙因投资合同纠纷败诉,无力清偿债务成为失信人员。甲认为乙违反保证义务,构成违约,通知乙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酬金。
问题
甲能否因乙失信而解除聘用合同并拒付酬金?
评析
本文认为,导演乙失信并未构成违约,片方甲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并拒付酬金。理由如下:
第一,影视行业中主创人员应该保持社会正面形象,避免因形象受损而给其参与的影视剧带来负面影响。形象是否正面,主要是基于道德的可谴责性,涉案合同保证条款约定的禁止行为如吸毒、嫖娼、出轨均系违法、违反道德的行为,前述行为会引起公众对行为人的评价降低。但失信是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是行为人欠缺某种能力,尤其是因投资失败导致的债务负担,行为人资不抵债,应为客观履行不能,多非其主观过错。而且,前述约定内容中也未明确将失信列为禁止行为。
第二,失信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在商业行为中产生负债,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成为失信人员,等于禁止当事人在该期间从事交易行为,其不能签订任何合同,事实上剥夺了其商业及交易自由的权利。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第三,涉案合同只是约定乙负有部分行为的禁止义务,但未约定如有违反,甲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酬金。如甲行使法定解除权应以根本违约为要件。根本违约通常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期待的利益,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该案中,甲聘用乙为导演,乙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拍摄、制作影片,为甲提供劳务。乙已经完成影片的拍摄,能够提供劳务,也无怠于履行的表现,甲的合同目的已经部分实现,剩余部分也有实现的可能。此外,涉案合同系劳务合同性质,劳务与酬金之间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甲拒付酬金应以乙未提供劳务或提供的劳务存在瑕疵为抗辩事由,在乙已经完成拍摄的情形下,甲应履行酬金支付义务。以失信为由拒付酬金,欠缺法律依据。
第四,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导演失信对影片的制作、报审、发行产生阻碍影响。失信不会剥夺导演的创作能力,其可以继续参与影片的制作工作。据笔者所知,目前法律并无禁止失信人员参与创作的影片报审公映许可证的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均未作出禁止或限制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失信人员参与影视剧创作等于剥夺其劳动权。而且,失信是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若失信后参与影视剧创作的机会受限,加重财产困境,对债权人利益也有害。
相关案例: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3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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