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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审计权,对影片结算表提出异议,能否要求提供相应的依据?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约定对于影片结算表,一方提出异议后另一方应予解释,但未约定一方对解释若不予接受应如何处理。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提供相应的依据,如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影,影片制作成本8000万元,甲出资5000万元,乙出资3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影片由甲负责拍摄、制作、报审、宣发。对于影片的投资款及制作费,由甲管理和支配。对于发行收益,涉案合同约定,甲应向乙发送《收入结算表》,乙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甲应在6日内作出合理解释。
履行
2023年4月8日,甲向乙发送《收入结算表》,乙对表中三项成本支出项提出异议,要求甲提供支出的依据。甲同意提供,但需要调取相关的财务资料。一个月后,甲告知乙,因影片制作委托丙负责,丙向甲提供了1000万元的财务凭证,包含合同、转账记录和票据,其余7000万财务资料无法提供。
争议
乙认为,甲负责影片制作,现只能提供1000万元财务资料,故应以1000万元计算影片的制作成本。甲主张,其已在《收入结算表》中列明制作成本为8000万元,其无向乙提供财务资料的义务,乙要求甲提供相关依据,实际上在对制作成本进行审计,合同既未约定乙享有知情权,也未约定乙享有审计权,对于乙的请求,甲有权拒绝。
问题
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乙是否有权审查制作成本相关的财务资料?
评析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对于甲出具的结算表,乙有权提出异议,甲也负有合理解释的义务。但是,甲提出异议后,乙解释其只能提供部分财务资料,无法提供全部支出的财务凭证。本文认为,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及制作,同时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其应该能够提供所有的支出凭证,即便其将拍摄制作工作委托丙完成,丙对于制作费的支出也有凭证,且双方也会核对确认制作费金额。更为重要的是,若制作成本无财务资料作为依据,制作成本又如何得出?依据甲的主张,其只有1000万的财务资料,在结算表中列明8000万元制作成本,显然具有欺诈的性质。总之,依据合同约定,对于乙的异议,甲应作出合理解释,而甲的前述解释显然并不合理。
其次,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若甲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未解释之后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乙享有法定知情权,甲负有法定告知义务。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尽管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甲有披露支出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的义务,但甲应诚信的履行合同,负有法定的附随义务,在乙对其结算表提出异议时,应向其出具相应的依据。在影片投资合同关系中,投资方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影片的发行收益,而《收入结算表》系双方确认投资可得的回报,表中所列的制作成本及收益的数据直接决定投资方的核心利益,其数据是否真实系投资方最为关心的事实,投资方自然对所列数据得以作出依据有知悉的意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影片的制作方向投资方告知项目信息,披露项目信息是其合同附随义务的体现。涉案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乙的财务知情权,同时也没有明确限制。在没有明确限制的前提下,乙作为投资方有权要求甲披露与影片结算相关的信息。
再次,知情权与审计权不同。乙要求甲提供部分支出项目的财务凭证,包含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并未对所有项目提出异议,只是在审查部分数据的真实性,行使的仍是知情权。
最后,在乙提出异议并要求提供财务凭证后,甲并未予以拒绝,而是同意乙的要求。甲的行为表明,其认可负有向乙出具财务资料的义务。此后再提出拒绝披露的主张,前后冲突,有违诚信。
参考案例: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3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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