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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应承担何种责任?
【原创】文/汐溟
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经营监督活动的自然人,对公司享有监察权。监事受股东或股东会的委托,监管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负诚信义务,具体而言,监事应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资金应用于公司的经营事务,通过资金的使用为公司获取利益。监事不得违反法律、章程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背离资金特定使用目的,尤其不能用于个人事务。监事若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但损害了公司对财产的控制权,违反了财务制度,而且资金使用的获利者是监事个人并未是公司,实际对公司产生损害后果。故,监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系甲公司股东、监事,持有甲公司账户U盾。2021年3月-10月,乙以劳务收入、报销款、差旅费等名义从甲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款80万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案中,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乙未能举证证明其从公司账户获取资金的合理事由,且其多数款项系在公司取得收入后立即将大部分资金转出,款项金额也与正常报销和劳务费用等不同。因此,乙存在挪用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公司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
本文认为,乙系甲公司的监事,在其控制公司账户的情形下,从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乙负有举证转款具有合理事由的义务。合理事由包含如下事实:
第一,乙作为甲公司的监事,其向个人账户转款行为应未违反甲公司章程;
第二,乙的转款行为应符合甲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如曾履行报批流程或者告知过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但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未持异议;
第三,对于每项转款事由,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如劳务费应提供劳务合同,报销款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差旅费除应提供发票或其他票据外,还应证明出差事宜与公司经营有关且获得了甲公司的认可;
第四,若前述事实无法举证或并不具备,乙应证明收取的款项用于甲公司经营支出或曾有垫付行为,存在抵销的情形。
该案中,乙既未对自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款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举证证明具备合理事由,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应向甲公司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相关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1677号民事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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