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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劳务合同中,何种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影视行业相关劳务合同履行中,对劳务质量是否合格及劳务费是否支付存在争议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甲公司拍摄某部影片,其与自然人乙约定,乙为甲制作影片的后期特效,每个镜头1000元,共需制作100个镜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乙完成100个镜头的特效制作,甲向乙支付酬金3万元。乙要求甲支付剩余酬金7万元,甲称因为乙交付的特效镜头质量存在问题,故扣留4万元为质保金,同时不同意乙的酬金支付请求,称其不拖欠乙7万元酬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乙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拖欠乙酬金的具体金额,故应当由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甲自认扣留乙酬金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乙交付的特效镜头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甲应向乙支付酬金4万元,对于其余3万酬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为,乙主张甲拖欠其酬金,应对拖欠具体酬金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因乙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再审判决认为,双方对乙交付100个镜头以及每个镜头酬金为1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乙就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甲作为劳务合同中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全部劳务费。在原审及再审中,甲均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此,甲对一审法院判决其返还扣留的4万元质保金未提起上诉,亦应视为其对未全部支付劳务费的认可。原审法院将证明拖欠劳务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乙错误,予以纠正。判令甲支付乙酬金7万元。
参考意义:
本文认为,该案裁判规则对影视行业相关劳务合同具有如下借鉴意义:
第一,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的举证能力并不均衡,受诸多条件的限制,某些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甚至不具备举证能力。如果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对于某些事实主张,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地位差异,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具体而言,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初步证明完成了劳务,如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其质量提出异议,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其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劳务费是否支付产生争议,因给付劳务费是接受劳务一方的合同义务,对于义务的履行情况,应由负有该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举证。
第二,导演聘用合同关系中,如在拍摄过程中解聘导演,对于导演拍摄完成的工作量,应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拍摄中,导演只提供劳务,能够证明拍摄工作量的相关证据如拍摄通告、场记单、素材等均由片方控制。导演离组后无法提供前述证据,实际上对完成的工作量很难举证。此外,对于素材质量如有争议,也应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导演如认可片方异议的素材系其拍摄,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片方应该举证。
第三,编剧聘用合同、剪辑聘用合同及特效聘用合同等劳务合同关系中,编剧等只需证明完成工作,对于质量是否合格以及酬金是否支付的事实,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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