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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698期 影视劳务合同中,何种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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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劳务合同中,何种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影视行业相关劳务合同履行中,对劳务质量是否合格及劳务费是否支付存在争议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甲公司拍摄某部影片,其与自然人乙约定,乙为甲制作影片的后期特效,每个镜头1000元,共需制作100个镜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乙完成100个镜头的特效制作,甲向乙支付酬金3万元。乙要求甲支付剩余酬金7万元,甲称因为乙交付的特效镜头质量存在问题,故扣留4万元为质保金,同时不同意乙的酬金支付请求,称其不拖欠乙7万元酬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乙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拖欠乙酬金的具体金额,故应当由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甲自认扣留乙酬金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乙交付的特效镜头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甲应向乙支付酬金4万元,对于其余3万酬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为,乙主张甲拖欠其酬金,应对拖欠具体酬金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因乙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再审判决认为,双方对乙交付100个镜头以及每个镜头酬金为1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乙就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甲作为劳务合同中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全部劳务费。在原审及再审中,甲均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此,甲对一审法院判决其返还扣留的4万元质保金未提起上诉,亦应视为其对未全部支付劳务费的认可原审法院将证明拖欠劳务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乙错误,予以纠正。判令甲支付乙酬金7万元。

参考意义:

本文认为,该案裁判规则对影视行业相关劳务合同具有如下借鉴意义:

第一,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的举证能力并不均衡,受诸多条件的限制,某些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甚至不具备举证能力。如果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对于某些事实主张,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地位差异,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具体而言,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初步证明完成了劳务,如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其质量提出异议,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其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劳务费是否支付产生争议,因给付劳务费是接受劳务一方的合同义务,对于义务的履行情况,应由负有该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举证。

第二,导演聘用合同关系中,如在拍摄过程中解聘导演,对于导演拍摄完成的工作量,应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拍摄中,导演只提供劳务,能够证明拍摄工作量的相关证据如拍摄通告、场记单、素材等均由片方控制。导演离组后无法提供前述证据,实际上对完成的工作量很难举证。此外,对于素材质量如有争议,也应由片方承担举证责任。导演如认可片方异议的素材系其拍摄,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片方应该举证。

第三,编剧聘用合同、剪辑聘用合同及特效聘用合同等劳务合同关系中,编剧等只需证明完成工作,对于质量是否合格以及酬金是否支付的事实,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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