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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含有效期条款。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未持异议且予以配合,甚至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在被追究违约责任时,又以合同有效期满,效力终止为由抗辩。该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合同效力是否已终止?合同约定:2022年2月1日,甲与乙签订影片委托摄制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摄制影片,制作费由甲承担,版权由其享有,对于乙的拍摄制作工作,甲有监督权。乙享有摄制单位署名权,乙法定代表人享有出品人署名权。对于乙交付的成片,甲有最终验收权。合同有效期为8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履行:2022年10月1日,影片杀青。10月9日,甲向乙支付100万制作费,乙开始影片的后期制作。同年12月3日,乙完成影片的制作,甲对乙交付的成片验收确认。2023年2月2日,影片发行上映。乙发现甲并未在影片中为其署名为摄制单位,也未将其法定代表人署名为出品人。遂向甲发函,主张甲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月10日,甲向乙回函称合同自2022年10月1日已终止,此后乙已不再享有合同权利,甲也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未为乙署名不构成违约。争议:甲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为8个月,故自2022年10月1日已终止。乙认为合同虽约定有效期为8个月,但自2022年10月1日时,并未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甲未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应遵守合同关于署名的约定,履行为乙署名的义务。评析:关于合同效力,本文支持乙的主张,合同并未在2022年10月1日终止,继续有效。理由如下:第一,案争合同虽约定有效期,但并未约定自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也未约定有效期是合同效力终止的事由。因此,合同有效期届满,合同并非当然终止。第二,有效期届满时,乙并未完成影片的摄制,但甲并未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而是继续向乙支付制作费。乙收到甲的制作费后,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完成影片的后期制作。乙向甲交付成片后,甲验收确认。据此,甲乙均在有效期届满后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均以实际行为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作出继续接受合同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第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内核在于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合意。案争合同项下,甲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制作费,乙的主要义务是摄制影片。有效期届满后,甲先履行主给付义务,乙接受并同样以履行其主给付义务予以回应。双方再次完成要约承诺的确认。退一步讲,即便案争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含义为合同的效力期限,但就该期限,双方又形成新的合意,变更合同关于有效期的约定,将确定的有效期变更为无确定期限的合同。第四,案争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合同有效期具有委托期限的性质,乙需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影片的摄制。但委托期限通常由委托方所预设,是委托方对委托事务完成进度的安排,根据委托事务的完成情况,委托人有权作出调整。案争合同约定有效期为8个月,
乙需在8个月内完成影片的摄制,实际履行中乙并未按约定期限完成,甲并未提出异议,而是主动履行制作费支付义务,应视为主动延长委托期限。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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