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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对影片书面验收,但仍视为确认的三个标准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制作方交付的工作成果须经委托方书面验收确认,委托方对验收单签字盖章后,工作成果质量通过委托方的审核。若委托方接收工作成果后未书面验收,但制作方主张委托方已认可工作成果,如何判断委托方是否完成确认?有何标准?
约定
甲与乙签订影片后期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影片提供特效服务,工作内容包含调色和特效。甲收到乙交付的成片并书面验收确认后3日内支付服务费尾款。合同并未约定甲的验收期限,也未约定验收标准。关于制作的依据,合同约定乙应根据脚本制作。
履行
乙完成调色和特效工作,向甲交付含水印成片。甲收到后次日向乙表示部分调色工作有改进的空间。乙当日回复甲,认为若部分调色工作存在问题,系因基础素材所致。如甲能提供新的素材,乙可以对更换的素材重新调色。甲收到乙的回复未提供新的素材,也未再提出新的意见或催告乙继续修改。10日后,甲要求乙交付无水印成片。
问题
乙的工作成果,是否通过了甲的验收?
评析
案争合同约定,甲对乙交付的成片书面验收确认后3日内支付服务费尾款。甲收到乙的成片后并未书面确认。甲据此主张,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但是,当事人应该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公平、均衡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争合同关系中,甲的合同目的是委托乙完成影片后期工作,验收确认是甲对乙工作成果合格的认可表示,书面验收是认可表示的外在表现方式。确认是主观真意,书面验收是客观表示。一般情形下,二者一致。但特殊情形下,二者可能存在冲突。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验收确认直接决定双方的重大权益,委托方如作出验收确认表示,需履行付款义务,若作出不予验收确认或不作任何表示,受托方无法及时收取酬金。因受托方付出劳务,收取酬金是其主要权利。因此,是否验收确认不仅是委托方的权利,也直接影响受托方的合同权益,决定其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故而,为防止委托方滥用验收权,保护受托方的权益,应突破合同自由的限制,在履行中探查委托方的真意。若委托方实际认可工作成果,但未依据合同约定作出表示,委托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基于公平的原则,应以委托方的真意为准。
但是,委托方的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应以何标准确定其真意呢?本文认为,在影视委托如承制、剪辑、特效等合同中,以下三个标准可作为认定委托方是否已经作出确认表示的参考依据:
首先,若委托方仅对受托方的工作提出异议但无具体的修改意见,也无明确或合理的异议理由,受托方无法对异议作出解释,欠缺明确的修改方向,无法履行修改义务。因此仅有异议而无具体修改意见,异议有违诚信,存在以异议来逃避付款义务的可能。
其次,若针对委托方的异议,受托方同意作出调整但需要委托方配合,或以委托方的配合为继续推进的条件,委托方拒绝配合,不作为的,受托方同样无法履行修改义务,应由委托方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虽然对工作成果表达异议,但此后又要求受托方交付工作成果的,视为推翻先前的异议,完成对工作成果的确认。
甲虽然对乙交付的成片提出异议,但只提出结论性异议主张,并无具体修改意见,也未解释异议的原因。在乙作出解释并要求甲给予配合后,甲既未按乙的要求提供新的素材,也未驳斥乙的解释或坚持己方主张。而且,甲明知乙未对成片进行修改却依然要求乙交付无水印成片,表明甲已撤销先前异议,认可乙的成片质量。故而,甲已以实际行为确认乙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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