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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讲堂-第682期 合同约定影片确定的制作费及收益分配比例,审计中发现制作费大幅缩减,分配比例还能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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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影片确定的制作费及收益分配比例,审计中发现制作费大幅缩减,分配比例还能否“确定”?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同时约定了影片的制作成本及各自的出资比例。影片最终未按约定制作成本制作,但未约定该情形下收益比例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出品合同,约定甲拥有涉案影片剧本的版权,计划将其拍摄成网络电影,乙同意与甲联合出品该片。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宣发。影片制作成本为3000万。乙出资300万元,占制作成本的10%。如制作成本超支,超支6%以内的部分,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影片的发行收益,双方按实际的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分配90%,乙分配10%。

履行

乙如约支付投资款300万元。甲将影片拍摄完成并在网络发行。乙要求甲披露影片制作成本,甲提供财务资料,乙审计发现,影片的制作费为1000万元。

争议

乙主张,合同约定双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乙出资300万元,影片实际制作费为1000万元,因此,乙分配比例应为30%。甲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甲占收益比例为90%,乙占10%,影片实际制作成本对最终收益分配比例没有影响,仍应按约定比例分配,乙仍只能享有10%的收益权。

评析

涉案合同既约定,乙出资300万元,占制作成本的10%,相应的,影片制作成本为3000万元,甲出资2700万,占制作成本的90%;同时也约定,影片的发行收益,双方按实际的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分配90%,乙分配10%。该合同既约定了具体的出资额,出资及收益分配比例,同时也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乙要求按实际制作成本结合其出资额计算收益分配比例,主张其收益分配比例应为30%而非合同约定的10%。该主张并无直接的合同依据。甲认为合同约定其分配比例为90%,故应按既定比例分配,但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应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90%应为甲实际的出资比例,而且合同也约定影片制作成本为3000万,但实际制作成本为1000万,甲并未出资2700万元,仅出资700万元,甲主张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但履约行为显然与约定不符,甲所主张的合同依据也无法直接适用。

合同履行出现未约定的情形,应根据合同解释及漏洞的填补规则予以解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甲据以提出分配比例的依据是合同关于“影片的发行收益,双方按实际的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分配90%,乙分配10%”的约定内容。前述内容约定,甲分配比例为90%,出资额应为2700万元,但同时也约定,双方按实际的出资比例分配。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的约定在前,甲分配90%在后。对该约定内容应如何解释?

首先,按一般的文义解释,分配比例以出资比例为计算依据,甲实际出资比例为90%,可享有90%的收益分配比例。前者是后者的条件。若实际出资比例并非90%,则甲分配比例不为90%。

其次,合同约定制作成本为3000万,乙出资300万,前述约定的金额已确定,故乙出资比例为10%,甲出资比例为90%,投资比例的计算依据是各自的出资与制作成本的比例关系,该计算方式不变,乙出资300万,制作成本为1000万,仍按原计算方式计算,则乙实际出资比例为30%。

再次,从涉案合同的性质判断,涉案合同签订时,影片仅有剧本,并未开机,乙的投资款系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尽管甲负责影片的拍摄,但乙有修改建议权,同时有财务的监督权,在超支时负有追加投资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系合作创作影片的关系。涉案合同系合作创作合同性质,双方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风险与收益应相称,投入资金与所得收益应一致。出资比例为70%,却要求按照90%享有收益分配权,在合同没有直接约定且明确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的情形下,该要求有违公平精神。

第四,退一步讲,如果甲的主张成立,根据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甲占90%收益分配比例固定不变,不受实际出资比例的影响,那么合同条款是一个整体,乙也有权适用相同的规则。如果乙同甲一样,也未出资300万,而是出资3万,乙仍坚持按10%比例分配收益,甲是否能同意?排除实际出资比例的限制孤立的提收益分配比例的主张,对双方均不公平。

第五,从合同目的及权利义务关系看,影片制作成本为3000万元,乙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300万元,该出资用于影片拍摄,主要权利及合同目的是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影片发行收益。而最能影响乙合同目的和权益的是影片的制作成本。影片制作成本直接决定影片的质量,进而影响影片的发行收益,而且签约时影片并未开拍,制作成本也是乙作出投资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乙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结合其合同目的及制作成本变化对其权益的影响,其收益分配权应予调整。

最后,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甲负责影片拍摄,依约应该对影片出资2700万元,以3000万的制作费完成影片的制作。但是甲未与乙协商,单方削减2000万制作成本,且恶意隐瞒该行为,被乙审计发现后甲仍要求按90%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构成根本违约,若其要求被支持,其不但未因根本违约行为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反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明显有悖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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