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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未约定报酬只约定制作费,制作费是什么性质?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关系中,制作费和报酬性质不同,前者是影片制作需要的必要支出,后者是制作方提供劳务所提取的酬金。若合同中未对其进行区分,只约定制作费,制作费是什么性质?
我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同时规定有费用和报酬。该法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委托合同关系中,费用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开支,报酬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付出劳动所取得的酬金收入。费用应该由委托人向受托人预先支付,以免受托人因资金不足影响委托事务的正常处理。报酬可以先行支付,也可以在委托事务完成后支付。法律对费用和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有较为明确的区分。
严谨的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通常约定制作费和报酬,制作费是制作方拍摄制作影片的专项资金,具备委托合同中“费用”的性质。报酬是制作方制作影片所收取的酬金,某些合同中将之表述为服务费或管理费。
如果在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仅约定委托方向制作方支付制作费,未约定制作方的报酬或酬金,制作费是何种性质?
本文认为,在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关系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制作方的报酬,如只约定制作费,未约定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那么制作费应包含了费用和报酬。按照交易习惯,影片委托制作关系通常为有偿委托,除以获得版权为对价的情形外,制作方一般不会无偿为委托方提供制作服务。未约定报酬并非无报酬,而是包含在制作费之中。例如,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向制作方支付制作费,制作方享有制作相关的署名权。该种约定下,制作费实际上包含了报酬。
尽管《民法典》对费用和报酬作出区分,但是,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在合同中只约定一种费用。该种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无关公共利益,效力应予维持。
制作费中既包含费用也包含酬金,合同中未对影片制作费和制作方的报酬作出区分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报酬与委托事务的完成直接相关,一般情形下,当事人根据委托事务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计算报酬的支付额度。制作费中未约定报酬金额或比例,在合同解除时无法准确认定酬金。其次,制作费中包含了酬金,未细分费用,在合同解除时无法准确清算影片的实际费用。故而,合同解除需要清算时,无法区分费用和酬金,通常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情处理。可见,制作费中未区分费用和酬金存在一定缺陷,当产生纠纷及合同解除时,无法准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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