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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公映影片,制片方应如何寻求救济?
因为公映前影片的内容需经国家审查,因此并非所有的影片报审后均能获得公映许可证。影片拍摄完成报审公映许可证,得到的结果是影片不予公映,制片方应如何寻求救济?
公映许可证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设定。电影主管机关对完成片进行审查,内容合法,技术达标,具备发行公映条件的,同意其公映,核发公映许可证。若内容不合法,如公映将产生不当影响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出不准予公映的决定。因制片方为影片拍摄投入资金,若影片无法公映,其投资无法收回,将产生经济损失。不准予公映的决定直接对制片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赋予其救济的机会。
关于救济的途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准予公映的决定,制片方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电影审查属于特殊的行政行为,复议是前置程序,制片方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绕开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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