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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拍摄影片,应承担何种责任?
影片的制片方在开拍前向电影局提出备案申请,但未获通过。为赶项目进度,制片方先开机,计划拍完后再申请备案。该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该行为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拍摄影片前完成备案是法定前置程序。尽管我国目前拍摄电影不再需要立项许可,但仍需完成备案审查。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直接从事拍摄行为,直接违反前条规范。
其次,法律后果较为严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未经备案而摄制电影构成违反该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情形,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拍摄活动被取缔,拍摄素材以及拍摄器材被没收;影片未拍摄完成无非法收入的,同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影片拍摄完成通过发行获得非法收入超过五万的,处非法收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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