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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的发行版本并非公映许可证许可的版本,制片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影片的制片方申请公映许可证时被要求删减部分情节,制片方按要求删减后获得了公映许可证。院线公映的是删减后版本的影片,某些网站播映的却是未删减的版本。制片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说明公映许可证颁发后即具有确定的效力,制片方应以公映许可证审查认可的内容为发行版本。超出公映许可证认可的电影内容,因未经审查,未获得电影主管机关的认可,其合法性处于未确认的状态,因此仍应重新报审,待获得公映许可证后再发行播映。同理,公映许可证申请过程中要求删减的内容,说明该内容部分违法或违规,禁止发行。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报审前主动删减的内容。简言之,无论公映许可证取得前后影片有何种内容或版本,合法发行的必须是公映许可证确定的版本,超出其认可的内容范围发行影片,均属违法。
其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如前所述,未严格按照公映许可证许可的电影内容发行影片,构成“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的情形,应该吊销影片公映许可证,没收影片和所得收入,违法所得若不足五万或没有的,处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处罚非常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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