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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突发事件能否成为迟延支付投资款的免责事由?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一方负有出资或结算发行收益的义务。履行期间发生行业突发事件,该事件波及整个行业。负有出资或结算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投资款,能否以受突发事件影响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约定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出品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乙出资占该剧投资额的10%,签约后一年内优先偿还乙投资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
履行
该剧未能在签约后一年内拍摄完成,甲未依约向乙偿还投资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乙催告甲履行义务,甲回函称该剧正在筹备开机之时,突发行业轰动事件,导致整个行业大面积影视剧停拍,部分投资方恐惧中断投资,致使该剧无法正常开机。该剧未如期发行无收益,故无法偿还本金并支付收益。
争议
因甲未在约定期限履行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支付义务,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认为其无法履行合同并非自身过错,而是因为不可控且不可预见的行业突发事件,故其应免除违约责任。
评析
本文支持乙的主张。甲所主张的事实不构成其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合作投资电视剧,签约一年期内,乙享有优先回款权,甲应退还乙的投资并支付收益。甲的该项给付义务只约定履行期限,此外未附加其他条件。签约一年期满,甲应履行前述义务,其未能履行构成违约。甲对己方违约行为的性质,并未提出异议,其认可迟延支付投资款和收益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主张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构成违约的抗辩与免除违约责任的抗辩,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甲迟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若抗辩不构成违约,应行使同时履行、先履行或不安抗辩权三项法定抗辩权,法定抗辩权可免除甲行为的违约性。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若当事人有约定则依约定,若无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的违约行为是迟延履行投资及收益支付义务,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据此,甲所承担和违反的是货币给付义务。尽管乙享有优先回款权,但双方合作拍摄电视剧,涉案合同具有合作创作性质,双方各负出资义务。签约时,甲应具备资金实力,能够履行出资义务,具备一年期回款的能力,在具备履约能力的前提下签订涉案合同并于合同中作出一年期回款的承诺。若甲签约时不具备资金实力,但却作出前述承诺,签约时即应该预见因资金无法募足而可能出现的无法履行情形,若无履行能力却作出承诺,系其自身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且,无履行能力却作出承诺,也有违诚信。所以,货币给付义务履行不能属于当事人自身的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
此外,货币给付之债具有特殊性,能否履行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资金情况,较少受不可抗力等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
最后,立法的变化通常被视为不可抗力。但是,甲据以提出免责主张的事由是行业突发事件导致影视剧大范围停拍,从而导致投资方撤资的事实。行业突发事件并非国家立法的变化,而且国家立法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会导致影视剧大范围停拍的结果。因此,行业突发事件应为商业风险,并非不可抗力。
综上,类似行业突发事件对行业产生冲击或破坏等事由,即便属实,对投资款支付等义务的履行也无实际障碍,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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