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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双方约定引入第三方,并向第三方转让部分份额,第三方向一方当事人支付认购款后该方向另一方转付。第三方若违约未支付认购款,款项收取方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该不作为能否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
约定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网络电影,约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及收益的分配比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引进丙为联合出品公司,丙从甲乙双方各收购该剧5%的投资份额。丙将认购款一次性支付给甲,甲在收到丙认购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给乙88万元。
履行
丙未向甲支付认购款,甲也未在2022年3月22日前向乙支付88万元。
争议
乙认为,甲负有附条件给付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条件为丙向其支付认购款。丙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甲应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追究丙的违约责任,督促丙履约。但甲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其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以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无不当,并非以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以正当方式阻止条件成就产生视为已成就的拟制后果,其构成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第二,客观上,不正当的方式应具有手段的否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应有违诚信,可被谴责。此外,当事人对条件是否成就应该具有控制能力,能够对其施加影响。
具体到该案,首先,依据约定,丙应向甲支付认购款,丙与甲之间存在影片份额转让关系,甲系丙的债权人,受领丙的给付本为甲之权益。尽管甲收到丙认购款后,应向乙支付部分钱款,但丙履行义务的最大受益人仍是甲。丙违约利益最大受损者首先是甲,其次才是乙。若不提起诉讼或仲裁可视为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则其结果不是满足甲的利益而是损害其权益。甲的不作为不符合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成就的主观要件。其次,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是否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将构成未尽合理之责。本文认为,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无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权益的义务。一则,维护权益的方式并非诉讼或仲裁一种;二则,诉讼或仲裁会产生诉讼费或仲裁费成本,且还需承担败诉风险;另外,债务人财产状况也需考量,若债务人失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则纵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到位。而且,诉权是权利,并非义务。因此,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该不作为并不违反诚信,不具可谴责性。再次,丙是否履行合同义务、能否履行合同义务并非甲可控制的范围,对丙的行为,甲无力左右,无法对其施加影响。最后,多数情形下,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中的方式多为积极的作为,不作为通常不包含其中。
综上,乙对甲享有债权,甲对丙享有债权,乙的债权有赖于丙的履行。丙违约时,甲未对丙提起诉讼或仲裁,不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乙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2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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