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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院线发行权授权方如何履行减损义务?
【原创】文/汐溟
影片院线发行权授权合同关系中,若被授权方有违约行为且给授权方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授权方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此为合同减损义务。该义务应如何履行?
案情
2021年6月,甲是影片A的出品方,与乙签订发行权授权协议,将影片的院线发行权专有授权给乙,并收取授权费。授权费分阶段支付,在2021年8月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足额支付,甲有权终止合同。签约后,乙分阶段支付70%的授权费。2021年7月5日,乙向甲提发出变更合同的商函,建议将合作模式由授权金模式变更为按发行收益分成模式。甲收到乙函后,即与丙签订影片A的发行权授权协议,将影片A的院线发行权专有授权给丙。丙率先完成影片院线发行。
争议
对甲的行为性质,双方产生争议。甲认为,乙发出变更合作模式的商函,实际上表达的是拒绝履行授权费支付义务的意思,在乙已有违约之意时,甲将发行权授权给丙,收取授权金可以降低损失,因此,甲行使的是减损行为,不构成违约。乙主张,其发出的不是拒绝履行授权费支付义务的通知,而是变更合作模式的协商建议,不构成预期违约。甲擅自将院线发行权向丙授权,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基于该规定,当事人负有减损义务,即在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害后,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减损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减损义务的构成包含如下要件:债务人违约;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对损害采取措施的必要,若不作为将造成损失的扩大。
具体到该案,首先,双方约定,授权费分阶段支付,在2021年8月1日前支付完毕。履行中,2021年7月5日,乙向甲发送商函,建议变更合作模式。因此时授权金支付的期限尚未届满,乙并未构成迟延履行;而在商函中,乙只是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非拒绝支付未付授权金的通知,而变更合同的协商性建议也非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仅凭乙的商函,甲无法得出乙拒绝履行合同的结论,乙也不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发送商函的行为并未违约。
其次,因乙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甲不会因此受有损害。
再次,退一步讲,即便乙发出的是拒绝支付未付授权金的通知,构成预期违约。但双方之间是影片发行权授权合同关系,甲向乙授权影片院线发行权,收取授权金。在甲已经收取70%授权金的情形下,乙如拒绝继续支付,甲的损害是丧失30%授权金的后果。如甲维持合同效力,有权诉请乙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支付30%的授权金;若甲行使解除权,因乙违约而致合同解除,甲也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己方损失。在著作权授权合同关系中,被授权方拒绝支付未付授权金,授权方通常承受的最大损害即为未得授权金。损害无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既然损害不会进一步扩大,止损自无必要。
双方尽管存在授权金在2021年8月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足额支付,甲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但解除合同应该发出通知,甲虽然一权二卖,但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合同依然有效。乙已经支付了授权金的70%,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即便乙拒绝或无力支付剩余30%授权金,甲也可以选择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给予乙纠错更正的机会。甲将影片发行权二次授权给丙,该行为既无必要,也非适当,且致使甲乙合同无法履行,甲并非履行减损义务,而是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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