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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的影片投资款与总预算占比对当事人解除权有何影响?
【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作拍摄关系中,出资是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迟延出资或未足额出资都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未足额出资金额占预算的比例与当事人的解除权是否存在关联?有何影响?
案情
甲、乙合作拍摄影片,约定预算为3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第一期款应支付300万元,但乙只支付15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能支付。对于未足额支付的原因,乙解释称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乙未依约足额支付投资款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
问题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评析
尽管双方对乙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但该争议不影响基于该案其他事实对解除通知是否产生解除效力作出处理。即对该争议可存而不论,依然可以解决所论问题。
假定乙付款条件成就,未足额支付投资款构成违约,评析甲的解除权是否产生,应审查如下问题:甲的合同目的是什么?乙的违约行为如何致甲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
甲乙合作投资拍摄电视剧,应审查投资款的用途。甲乙签约前影片并未筹备,则投资款的用途应为影片的拍摄、制作费用。此外,乙出资1000万元,其余2000万元由甲出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并不均衡,甲为影片的主要投资方,承担近70%的出资责任。甲的合同目的通过投资和拍摄行为产生投资标的物影片,进而通过影片的发行产生投资收益。所以,创作完成影片是甲的合同目的之一。出资是影片拍摄的先决条件,出资义务的履行对甲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决定影响。乙对出资义务的违反确有可能危及甲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是否有直接、根本的破坏力、阻断力仍需深入考察。
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应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甲应解释证明其解除事由的产生及该事由对其合同期待利益的剥夺作用。该案中,甲应解释乙未足额支付投资款与影片无法拍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情形下,怠于履行主要债务可能会触发法定解除权,但也要结合具体案情而论。乙未足额支付投资款确实构成违约,但乙未足额支付的投资款仅为150万元,只占投资总额的二十分一,比例很小。而且,甲出资比例占比近70%,乙仅占30%,若甲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影片仍有拍摄完成的可能。实际上,乙未支付的投资款仅占总投资的较少部分,按3000万计算影片投资款,即便缺少5%的资金,也不会导致无法拍摄的后果。所以,乙的违约行为不会导致甲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甲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但如果甲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剩余出资款,但乙仍未履行,甲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解除合同?本文持否定意见。多数情形下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指的是未履行行为,而非未严格履行行为,而且受催告方未履行应该无合理理由。该案中,乙支付一半投资款,属于未依约严格履行的行为,而且,其未足额支付的原因是其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有一定的抗辩理由。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主要债务通常视为受催告方存在缺乏履行意愿具有毁约表示,或者丧失履约能力,合同陷入僵局无法推进,总之合同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履行不能。但该案中,乙仅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并无拒绝出资的表示,也无丧失出资能力的事实。合同在主观和客观上仍能继续履行。故,涉案合同缺乏解除的条件。
相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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