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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通知后虽有异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原创】文/汐溟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虽明确表达对解除的异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是否当然解除?异议期届满后再提出解除通知无效的诉请,对解除通知是否不再审查?
约定
2019年7月2日,甲、乙签订动画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动画电影,影片制作费分阶段支付。甲在确认乙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当期制作费。
履行
2020年6月3日,因甲未支付第四期制作费,乙向甲发出催告函,催告甲见函后3日内支付。因甲逾期未支付,6月8日,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理由为甲怠于支付制作费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收到解除通知后当日即回函甲,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并未通过甲的验收,且甲已付制作费已高于乙交付的工作成果,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收函后,乙并未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乙解除行为的效力。2021年6月8日,甲提起诉讼请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甲提起诉讼时,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争议
乙主张,甲收到乙解约通知,虽有异议,但未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确认解除通知无效,因而乙的解除通知已经生效,对于合同的效力状态,无需再审查。甲认为,其在收到解约通知当日即表达出不同意解除的意见,即便未提起诉讼确认解除无效的事实,涉案合同也并未当然解除。对解除通知的效力应审查后才能确定。
评析
案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乙提出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6月8日,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时隔一年,甲才提起诉讼否定乙解除通知的效力,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故,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6月8日甲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合同既已解除,自无继续审查的必要。
然而,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效力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未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均可产生解除的后果?
本文认为,解除通知能够产生解除效力的根据在于发出通知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产生,解除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具有合法性。接收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3个月内提起确认之诉只是判断合同应否解除的参考因素,并非确认合同能否解除的根据。所以,即便甲未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效力仍有审查的必要。该案中,应审查乙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权,合同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具体而言,乙以甲未依约支付投资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而甲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以及已付款项涵盖乙现有工作成果作为抗辩理由,主要评析甲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综上,即便解除通知受领方未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起仲裁或诉讼,解除通知也未必产生解除的效力,在其后的诉讼或仲裁中,如对解除效力有异议,仍应审查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审查的核心,是解除通知发出方是否具备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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