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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影视后期制作合同当中,委托方有任意解除权,在任意解除的基础上,一般双方应依据承揽方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对于通过委托方验收的,委托方应当支付报酬,若承揽方主张委托方已经验收通过,委托方不认可验收的,应由承揽方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或将承担不利后果。
影视后期制作合同当中,委托方有任意解除权,在任意解除的基础上,一般双方应依据承揽方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对于通过委托方验收的,委托方应当支付报酬,若承揽方主张委托方已经验收通过,委托方不认可验收的,应由承揽方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或将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2017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制作合同》,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动画电影进行后期制作,双方约定工作成果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制作费用为96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为二维分镜、三维分镜、三维动画内容制作费用;第二期制作总费用为119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内场景模型、材质、场景角色灯光及场景角色的渲染、MP和后期合成内容制作费用;第三期制作费用为139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内场景、角色特效即场景角色特效的渲染和合成内容制作费用。在具体要求方面,双方约定场景模型要求1.5.1.1场景模型资产:根据原画或参考要求,制作场景模型资产;验收重点:模型结构。
该合同附件《制作周期表》显示:1.5.1.1节点性工作内容为场景模型资产搭建,验收格式为Mov、JPG图;2017年10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行付款24万元,用途显示为“制作费”。
后双方在具体场景制作上进行了沟通,2017年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但乙公司未能向甲公司交付任何合格工作成果,违反合同约定,并导致了第二期的制作内容无法推进,因此现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乙公司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投资款。在诉讼当中乙公司称并未收到甲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甲公司提供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原件,并提交了顺丰速运客户存根截图,但因该证据为电子证据,甲公司并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无法证明乙公司确实曾受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甲公司认可按照乙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合同。
该案当中,首先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报酬,该合同的性质应当为承揽合同。依据《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案涉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当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乙公司之日。
解除合同之后,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案涉合同因甲公司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解除的,双方秉承友好协商态度,结算乙公司已完成制作费用,乙公司已完成的制作品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
因此,在案涉合同已经由甲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的前提下,要知晓乙公司已收合同款项是否应当退还,则须明晰乙公司具体完成的工作内容,以乙公司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甲公司认可乙公司向其提交过1.5.1.5条项下的内容,但是主张该工作成果并未通过验收。乙公司对此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工作成果已经通过甲公司验收。对此,应当由乙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乙公司提交了双方沟通的电子邮件,从双方沟通的内容来看,乙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系1.5.1.1条项下场景模型资产制作内容。
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各节点性工作成果应当分阶段制作并验收。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做出场景模型图方向没有问题及场景制作效果问题不大的相关表述,但依据合同附件中对验收格式和节点要求的约定,单凭甲公司员工的上述表述不能单独构成对乙公司提交工作成果验收通过的意思表示。此外,从双方微信沟通的记录来看,乙公司在甲公司工作人员上述表述之后仍与甲公司就场景模型修改进行交流,若认为双方彼时已经通过验收,则显然与双方后续的修改交流行为冲突。因此,甲公司虽收到乙公司提交的工作内容,但并未通过验收,乙公司不能证明甲公司验收通过,其应向甲公司返还23万余元的制作费。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44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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