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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制作周期并非合同效力期,逾期不会罹于期限而失效
【原创】文/汐溟
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制作周期但未约定效力期限,未在制作周期内完成影片制作或者未制作,制作周期届满后合同效力是何状态?如何区分履行期限与效力期限?
案情
甲与乙合作拍摄影片,约定影片由甲出资,乙拍摄制作并发行,双方按四六比例分配影片利润。影片的制作周期为18个月,自签约之日起算。但截至22个月,乙仍未开始影片制作。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
争议
乙主张,影片制作周期为18个月,18个月期满,合同已经失去效力,自动终止,无需再解除。甲认为,制作周期不是合同的有效期,18个月届满后,合同仍然有效,在乙存在根本违约时,甲仍可解除合同。
评析
双方争议涉及效力期限与履行期限的区分问题。
效力期限,指的是合同的有效期。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的有效期包含了合同效力的始期和终期,决定着合同效力的开端及终点。例如,本合同有效期为18个月,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算。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合同效力产生,至18个月时,合同效力终止。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限制。履行期限截至前,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应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完毕。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债务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构成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附有效力期限,在效力期限届满时,合同效力自动终止,当事人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各自的义务均终止,所约承诺无继续兑现的必要,合同在整体上失去拘束力。
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仍然有效,并不因此而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影片的制作周期为18个月,自签约之日起算。约定的是乙影片制作义务的履行期限,自签约之日,制作义务履行期限截至,签约之日起算18个月,履行期限届满。乙未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制作影片,既是拒绝履行债务,也是履行迟延。该义务仍然需要履行,逾期未履行,乙的违约状态持续存在,且随着期限的延长,过错程度相应加重。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甲仍可行使解除权。乙应该在签约后18个月内完成影片制作,但直至22个月,乙尚未开始制作工作,其怠于履行合同债务已使甲丧失合同目的,甲发出解除通知能够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相关判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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