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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视频广告片是否存在主观感知类、功能缺失类、展现不清类问题?
【原创】文/汐溟
受托方拍摄、制作视频广告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广告片的制作。交付样片后,委托方拒绝验收确认,理由是存在主观感知类、功能缺失类、展现不清类三种质量问题,受托方对异议不予接受,认为样片质量合格。如何判断样片质量是否合格?
2021年5月31日,甲与乙签署《视频广告拍摄制作合同》,主要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视频广告片,广告片内容:乙应根据《TVC故事脚本》拍摄制作。签约后,乙开始视频广告片的拍摄、制作。乙拍摄、制作期间,双方通过会议纪要与往来邮件确认脚本、影调参考等内容,视频音乐,视频制作时间点的确定等。
对于乙交付样片,甲认为不符合拍摄制作要求,具体理由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主观感知类:1.样片无法体现出奢侈品的属性。援引依据为:2021年6月5日会议纪要中要求影片需要保持奢侈品的调性,并且加入以及强化产品功能的元素;2021年6月13日会议纪要中要求影片整体要注重时尚感,场景环境时尚高端大气。2.样片中的音乐并未按照要求更换为大气的音乐。援引依据为:2021年8月11日甲发送的邮件提到背景音乐需要调整,目前的这版音乐不够大气。经查,除橙鑫公司援引的上述依据外,双方在合同及往来沟通中,未就体现奢侈品属性的具体方式及具体音乐进行约定或确认。功能缺失类:样片中无法看清日程细节及会晤人名片介绍,也未采用特写拉远的表现方式,且观众无法理解展示的功能。援引依据为:2021年6月13日会议纪要中,提及在Cut19中ORA屏幕上要体现出日程细节及会晤人名片介绍等,拍摄时可以使用先特写然后拉远的表现方式。经查,与该功能相关的脚本镜头为0614ORA分镜脚本Cut20,内容为:全屏。A用ORA查看日程,弹出晚上即将会晤人的名片信息。画面中描绘的场景为一男士手持卡片,卡片上显示有文字。展现不清类:样片第26秒仅有一个突然弹出卡片的画面,缺乏前因后果,无法展示脚本确认的智能推荐功能。其后场景中无法体现男士进入咖啡店,女士进入鲜花店。援引依据:0614ORA分镜脚本Cut11明确要求展示A手中的ORA提示这里是他常去的花神CAFE,B手中的ORA提示即将路过她最爱的花神鲜花店。经查,0614ORA分镜脚本Cut11图中描绘的场景为左右分屏,两边各由一手持有一张卡片。左手卡片上显示“花神CAFE”字样,右边卡片上显示“花神鲜花店”字样。
该案中,甲充分表达了对样片质量不合格的意见,乙交付的样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尽管甲作出了不合格的评价,但客观上是否合格?已通过甲的验收?
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拍摄、制作视频广告片,甲也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验收依据来行使验收权,甲的验收意见不能脱离合同约定。对于约定标准,一方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来源于拍摄、制作中甲提出的确定性要求。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和甲的要求拍摄、制作视频广告片,如果交付的样片符合合同约定且满足甲的要求,则应被验收合格,甲即便作出不合格的评价也不影响样片合格的事实。基于合同约定,乙应该按照脚本来拍摄、制作;实际拍摄、制作中,甲对音乐、调性等相关内容均有确认。故而,应以前述标准为依据,结合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首先,关于主观感知类,甲提出过视频广告片应保持奢侈品的调性,但未明确展现该调性的具体方式,尽管提出了要求,但并无具体的修改意见;甲确实提出过背景音乐不够大气,需要调整,但未指明调整的具体方向。调性与大气均属主观标准,过于抽象,在合同未约定客观、具体的展现方式,甲也未提出明确的要求时,仅依据甲的主观意见不宜认定样片不合格。而且,双方对影调参考和视频音乐有过确认,乙交付样片,甲若就影调和音乐提出异议,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其异议理由予以合理解释。应予注意的是,甲就音乐曾向乙提出过更换要求,乙未更换,乙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甲此后并未催告乙更换,该行为可推定甲默认认可现有背景音乐。若甲要求乙更换,乙未更换后甲又催告,乙仍未更换,乙应属违约,构成怠于履行修改义务。
其次,功能缺失和展示不清类型属于客观性问题,实际上指的是视频广告片与脚本不一致,存在遗漏或镜头与脚本不一致的情况。将镜头与脚本进行比对即可查明该事实。该案中,视频广告片基本按照脚本进行拍摄、制作,尽管存在部分瑕疵,但不影响整体质量。当事人对视频质量存在争议时,为鼓励创作和保护弱势一方,通常只要视频与脚本总体一致,即便存在轻微瑕疵,也推定其质量合格。
第三,如果甲全程深度参与视频广告片的拍摄、制作,积极行使监督权,对创作元素及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则最终样片已包含甲对乙先前工作的认可,能概括推定其对样片的验收确认。当然,还有验收期,甲的前述意见是否在验收期内提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将影响对样片是否合格的认定。如果甲的上述意见未在验收期内提出,则因超出验收期而无效;若虽在验收期内提出,但未指明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因缺乏修改方向而无法履行。同样不宜认定为不合格。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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