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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电视剧发行收益分配比例,收益产生后应如何分配?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但未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未明确约定投资额、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比例,或者虽然曾有口头约定,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已无法举证,无法形成合意。电视剧制作完成发行产生收益后,当事人应如何分配?
甲乙协商共同投资某部电视剧,甲是主投资方,负责该剧的制作和发行,乙对该剧投资,双方没有约定该剧的投资预算,也未约定各自的投资额,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乙向甲支付投资款232万元,该剧拍摄完成后,甲主张该剧的制作成本是5400万,此后,该剧发行产生7607万元的收益。在双方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的情形下,乙应如何主张收益权比例?甲应如何分配该剧的7607万元发行收益?
甲乙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的合意,而且乙履行出资义务,甲也将该剧拍摄完成,发行后也产生收益。根据约定及履行情况看,甲乙之间存在合作创作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甲乙双方对于收益分配比例在投资之初未作约定,收益产生后又无法协商一致,而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在合作创作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权责应该统一,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特别的约定,否则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收益符合交易习惯,也符合公平和诚信精神。故而,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应先确定实际出资比例,而确定实际出资比例应先确定该剧实际的制作成本。
乙对该剧出资232万,该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甲负责该剧的制作,其主张该剧制作成本为5400万。如果乙对此有异议,双方需内部审计或者需要对其进行专项审计。该案中,法院以审计报告为基础,酌情认定该剧制作成本为4780万元。乙对该剧出资232万元,占制作成本的4.85%,因此,乙对该剧享有4.85%的收益权,对于该剧7607万元的发行收益,有权获得368万元。
即便甲乙之间不是严格意义的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只是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一方对电视剧出资,仅享有收益权,此外不享有其他权责,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收益比例,或者对收益比例约定不明确,也应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实际出资比例应与收益分配比例一致。因为投资关系同样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才更为公平。
此外,如果合同中对收益分配比例有两种约定,既约定按约定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又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应视为约定不明确,应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而在投资关系中,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符合惯例。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明确排除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的情形,尽管该约定存在一定风险,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依然有效。
实际出资比例以能确定实际制作成本为前提,在电视剧拍摄制作中,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若财务管理并不规范,无法审计或者审计结论也无法作为认定制作成本的准确依据,则会为确定收益比例造成实质障碍。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184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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