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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片场口头解约,另一方自行离组,合同是否为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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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片场口头解约,另一方自行离组,合同是否为协议解除?

【原创】文/汐溟

影视投资或摄制合同的解除,通常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函,通知解除合同并对投资款、版权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提出要求。如果一方仅口头通知另一方解约,而另一方也配合其处理解除事宜,双方是协议解除合同吗?

甲委托乙承制影片,影片制作费由甲承担,版权由甲享有,乙仅按照甲的要求拍摄制作影片。履行中,甲曾就制作费的缩减与乙协商,但未获乙同意。开机十日后,甲在片场口头通知乙解除合同。理由是乙拍摄素材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乙离场,解散剧组。乙次日解散剧组,停止拍摄并离开拍摄地。此后乙诉请甲支付制作费,诉讼中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双方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但对解除方式存在争议。甲主张合同系协议解除,乙主张合同系由甲单方解除。基于该案事实,合同实际以何种方式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的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又重新成立一个合同,以一个新合同来消灭旧合同。因为协议解除是一个新合同,因此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具体而言,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解除合同的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收到该要约后,作出承诺表示,至此形成合意。协议解除虽有协商的过程,但率先发起协商的一方发出的是一个建议的表示,该建议不具确定的效力,仍需另一方的同意确认。易言之,建议只是意见不是通知。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单方解除无需相对人的同意,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故而,单方解除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已作出解除决定的通知。通知与建议不同,通知具有确定力,无需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该案中,甲在片场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其离场,解散剧组。甲发出的是确定性的通知,而非协商性的建议。甲告知乙己方解除的决定,没有需等乙回应才可生效的表示。从包含的内容看,甲终止合同的意思具体、明确,其性质为解除的通知,而非向乙发出希望解除合同的协商性建议。

甲以乙次日离场,解散剧组为由主张乙同意甲的解除要求,故合同是协议解除。判定协议解除还是单方解除的核心要素是甲向乙发出的通知内容,与相对方的回应无直接关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该行为已构成单方解除,在此前提下,另一方如何回应并不影响单方解除的性质。

甲的前述主张,实际是混淆了解除异议权与协议解除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后,乙对该通知有两种反应,接受或异议。接受是指同意解除合同,异议是指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有异议,甲或者乙可以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解除的效力,如同意解除合同,则任何一方无需再履行确认程序。乙离场,解散剧组,是以实际行为认可甲的解除通知,同意解除合同,放弃解除异议权,确认合同解除的事实。双方无需再对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存在争议。乙同意解约,双方均自该时停止履行合同。但是,乙同意解约不等于放弃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权利,乙仍有权与甲清算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同意解除合同不等于同意解除的法律后果。总之,解除异议权与与协议解除系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二者并无关联,甲之主张实为对二者的混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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