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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观标准约定为影视作品的验收标准,委托方仅依据验收标准作出不合格意见,依据不足
【原创】文/汐溟
将主观标准作为影视作品的验收标准,委托方仅以交付的影视作品不符合验收标准为由作出不合格的验收意见,在争议发生时,该意见能否被采信?
甲委托乙制作3D动画视频,约定:一、制作规格:制作规格、参数以写实体现高科技风格为标准。以3D或拍摄结合3Dz制作为主要表现形式。成片PAL制式,像素1920*1080HD16:9高清视频模式,48000HZ、32位立体声音频标准,数字成片,标准中文配音及字幕。二、制作脚本:乙根据甲确认的稿件撰写制作脚本,制作脚本通过甲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乙必须严格按照制作脚本的创意方案和技术标准执行。三、验收标准:按照甲要求体现写实高科技高质量动画视频为验收标准。
签约后,乙制作视频并交付于甲,甲收到后认为不符合写实高科技风格,对其不予验收。依据甲单方作出的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意见,能否认定乙制作的视频不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
甲作为委托方,享有对委托作品3D视频成片的验收权,其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作出视频不符合约定标准的验收意见具有合同依据。但对视频成片是否合格的验收意见不仅是委托方对受托方工作成果的单方意见,还关乎受托方的权益,尤其直接决定受托方能否取得相应的酬金,甚至决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关系到解除权及合同效力。因此,认定乙交付的3D视频成片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应结合合同依据和委托方验收意见以及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客观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
首先,合同验收标准仅约定视频作品应体现写实高科技风格,达到高质量动画视频标准,“高科技”及“高质量”均为主观标准,过于模糊、抽象,不易直接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应再寻求其他客观标准为依据。
其次,甲仅提出不符合写实高科技风格的意见,依旧是主观判断,除此之外,并未提出其他理由,既未指出乙制作的视频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对其不予验收的意见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仅凭其依据主观标准作出主观的判断,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再次,虽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具有主观性,但如果脱离制作依据及制作规格,视频也会存在不符合约定的问题,而且存在的是客观标准问题,如制作规格中约定了3D形式、像素、音频、字幕等,若乙交付的视频成片违反前述标准,将构成违约;同时,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脚本制作视频,若成片脱离脚本,说明成片在内容上存在问题。前述约定为客观标准,虽未明确为验收标准,但制作标准及依据也具有验收标准的作用。
第四,3D视频包括分镜脚本、角色模型、场景选定、三维动态分镜等内容,前述内容的制作需要甲的确认。如果在制作过程中,前述内容的制作均得到过甲的确认,乙是在甲认可确认后开始下一阶段的制作工作,说明制作过程有甲的参与,甲通过对创作元素、阶段性工作的确认,推定其对最终成果的确认,至少不会出现整部成片基本风格出现重大偏差的结果。
最后,关于沟通的过程,甲主张乙交付的视频成片不符合约定的基本风格,说明创作方向上存在重大失误。一般情形下,此种失误应出现在乙单方创作,未与甲沟通。甲在先前未参与、未把控方向,未行使监督权利,致使产生风格基调偏颇的结果。如果制作中,乙与甲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向甲反馈工作进展,阶段工作成果向甲通报并寻求甲的确认,尊重甲的要求和意见,按其意见修正工作。该种情形下,甲以风格出现重大失误为由主张违约,难被采信。
综上,判断影视作品质量是否合格,不能仅凭委托方单方意见,特别是在验收标准仅包含主观标准的情形下,还好参照制作依据及标准,制作过程中委托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行使监督权,对创作元素及部分工作成果是否确认,受托方是否与委托方密切沟通,在委托方提出要求和意见时,受托方是否尊重是否严格执行,以及委托方对不予合格的意见有其他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定。
本文案例改编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41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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