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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利润”并非利润而是收入,负责发行的出品方不得扣减制作成本
【原创】文/汐溟
在影视投资合同中,如果约定产生利润后可以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基于利润的通常含义,应自收入中扣减制作成本。何种情形下,利润是收入,无需扣减制作成本?
甲乙联合投资电视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出资比例分配;发行销售由甲负责,所得款项进入甲指定账户,甲根据回款数额按照乙在该剧的投资比例汇入乙指定账户,甲有义务向乙提供回款证明。”电视剧发行后产生收入,乙要求甲分配,甲以电视剧投资成本尚未收回,未产生利润,不具备分配条件为由拒绝。甲是否应向乙分配收入?应如何向乙分配收入?
首先,涉案合同确实约定将“利润”作为分配条件,即“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出资比例分配;”,但此利润虽名为利润,并未约定应扣减投资成本,从“利润”一词中无法得出要对投资成本或制作费扣减的结论。
其次,在合同关系中,如对单一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应结合合同条款文义来解释其含义。涉案合同约定,按约定出资比例分配的对象包含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两项。亏损净值指的是收入低于投资成本,利润指的是收入高于投资成本,故而,依据该约定,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应该按比例分配。此种情形下,分配的对象其实是收入,只要发行产生收入,就应该分配。因为甲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当甲发行电视剧产生收入后,就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向乙分配收入。进一论,在发行过程中,每产生一笔回款,甲都有向乙分配的义务。
再次,从整体上看,结合其他条款,即“发行销售由甲负责,所得款项进入甲指定账户,甲根据回款数额按照乙在该剧的投资比例汇入乙指定账户,甲有义务向乙提供回款证明。”“所得款项”即发行收入,回款数额与所得款项同义,该约定的含义是甲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发行收入进入甲指定账户后,甲将发行收入按照乙的投资比例汇入乙指定账户。该条款中,并无甲取得收入后应先扣除成本的约定,甲向乙分配收入只以收入产生为条件,除此之外不受任何限制。
最后,甲乙共同投资电视剧,获得投资收益是其共同的目的,依据甲的主张,只对乙分配利润,在收入中应先扣减投资成本,那么扣减的投资成本作为收入应如何分配?甲负责发行及回款,扣减的投资成本被甲占有,该种结果将导致双方并未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将产生投资比例和分配比例失衡的后果,损害乙的权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一般情形下,合同的解释应该以文义为基础,“利润”确有收入扣减成本的含义,但文义应立足于整体来解释,且不能与其他条款内容的含义相冲突。该案中,在分配条款中虽有“利润”一词,但该词所在条款中含义并无应扣减成本之义,而且,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有相反的含义。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445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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