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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剧本交付期限,受让方未要求交付而直接诉请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支持
【原创】文/汐溟
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剧本或著作权文件的交付期限,受让方未经催告而直接诉请解除合同,因未约定转让方的履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支持。合同中未约定剧本或著作权文件的交付期限,受让方应先催告其履行,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才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2021年2月23日,甲与乙签署《著作权转让及剧本创作合同》,约定乙转让其享有著作权的小说的电影改编权,同意接受甲委托担任由该小说改编成电影的文学编剧,负责对该小说进行改编和电影剧本的创作。乙有义务出具本合同项下相关著作权转让的《著作权转让证明书》。乙同意提供一切必要及合理的协助,包括签发有关的授权书与声明给甲,使甲可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利及证明其为上述权利的独家及合法的权利人。乙改编和创作的电影剧本,甲需要向乙支付费用(含该小说著作权使用、电影改编权、改编创作等)120万元。合同并未约定乙交付电影剧本及《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的期限。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首期费用12万元。因乙未交付电影剧本及《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甲诉请解除合同。在起诉前,甲并未要求乙交付剧本及《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甲起诉后,乙也未交付剧本及《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甲诉请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
该案中,甲行使解除权应以乙根本违约为条件。评析甲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根本违约。涉案合同中约定,乙应该完成剧本的创作,并向甲交付著作权转让证明文件,签约后,乙未完成交付。但是,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乙完成前述两项义务的期限,尤其是没有截止期限。既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甲主张乙违约便欠缺合同依据。
当然,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受任何期限的限制,更非长期未履行也具合理性,履行期限与债务未履行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应根据合同性质和债权人的表示予以确定。
通常情形下,对于履行期限未作约定,应视为合同存在漏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实务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未作约定,债权人可以主动确定履行期限,如催告债务人按其要求履行,只要确定的履行期限合理,足以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的履行期限便由不明确变为明确,债务人应该在债权人要求的期限内履行,逾期未履行,将构成履行迟延。该案中,乙未向甲交付剧本及著作权转让相关证明,如果甲需要乙履行义务,应向乙发出履行通知或者明确履行期限。若甲未做通知,一方面,乙未被催告不知甲的履约需求,该情形下解除合同于乙不公;另一方面,甲自己并未重视期限利益,却以该利益丧失为由解除合同,有违诚信。故此,因涉案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且甲未要求乙交付合同约定项下的剧本及文件,乙并未构成违约。
另外,甲起诉之后乙也未交付剧本及著作权相关文件,乙的该种行为值得关注。甲诉请解除合同,并明确事实理由为乙未交付剧本及著作权相关文件,乙收到甲的起诉状后,已能知晓甲的需求,即便不考虑交付期限的合理性,乙如果不同意甲的解除主张,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应该展现积极的态度,给予履约表现,即便剧本未完全创作完成,但结合签约后已经有一定期限且乙也收到甲首期合同款,至少也应该完成与合同款相应的工作成果,如故事大纲、人物小传或部分剧本。如果截至涉诉时,乙没有任何履行行为,即便合同未约定期限,也难尽诚信;而且两项义务中,交付著作权证明文件随时可以履行,无需准备时间。诉讼前乙未履行,诉讼期间乙仍未履行,既未交付剧本或剧本阶段性成果,也未交付著作权证明文件,本文认为,该种行为失当。该案中,法院认可乙起诉后未履行的合理性,理由是甲已经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在相关争议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处理的情况下,难以期待乙在诉讼期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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