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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导演意见作为剧本不合格的依据,是否合理?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享有剧本的验收权,但委托方在评审剧本时可能听取第三方如导演的意见,如果导演认为剧本质量不合格,进而委托方依据导演意见作出剧本不合格的终审性验收结论。委托方验收意见的得出依据是否合理?
甲委托乙创作电视剧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创作的剧本应通过甲的审核,甲有权对乙交付的剧本提出修改意见,乙应该按照甲的意见修改,直至甲认可为止。履行中,乙将创作的剧本交付给甲,甲将剧本转发给导演丙。丙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后,甲将丙的意见转发给乙,乙按照丙的意见修改完善剧本。但经过几轮修改之后,丙认为乙创作的剧本质量不合格,继续修改也无意义。甲根据丙的评审意见,认为乙剧本质量无法通过审核,对乙发出解除通知。甲根据导演丙的意见作出剧本质量不合格的评估结论是否合理?
有观点认为,甲仅凭导演丙的评价意见主张乙完成的作品质量不合格,显然不当。本文认为,认定编剧创作的剧本是否合格,受很多因素制约。甲根据导演丙意见作出该判断或许并不充分,但将该意见作为依据并无不妥。
在委托创作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剧本质量应通过委托方的验收,剧本质量的认定权由委托方享有。该案中,甲作为委托方享有验收权,合同并未约定剧本应该通过丙的验收,即验收权属于甲而非丙。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前述约定并不阻碍甲征询或听取案外人意见。是否对剧本验收合格属于委托方的权利,委托方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评估验收属于文学艺术鉴赏,需要评估者具备鉴赏的能力,对评估者自身的素质、资质要求较高。如果委托方欠缺前述能力或者对自身能力并不自信,可以征询其信任的更具权威性的第三方的意见,进而采信该意见作为己方观点。
事实上,作为验收权人,其对剧本评审意见如何产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采信并坚持某种意见。以公司为例,其采信内部员工的意见,得出剧本质量不合格的结论与咨询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得出剧本存在瑕疵的结论,结论的性质并无区别,都可作为委托方的观点,但内部职员因其与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就可视为委托方自己的观点,而征询案外第三方的意见却欠缺正当性,该种主张显然有违情理。更为重要的是,在实际履行中,委托方可以只通知编剧自己对剧本的意见,如修改意见以及不合格的终审意见,无需解释意见的来源或产生方式,这对意见的合同意义没有实际影响,依然有合同效力。
如果将提供意见的主体能力作为意见是否合理的评判依据,则该案中,将导演丙的意见作为依据并无不当。首先,如果丙为该电视剧的导演,其对电视剧的艺术质量负总责,创作工作贯穿电视剧的制作始终,根据导演的职责,其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编剧创作的剧本也应该通过导演的审查,即便剧本已经定稿,在拍摄中导演也可对其进行调整;其次,如果丙并非该剧的导演,导演仅为其职业,其同样能够对剧本提出评审意见。该意见虽为其个人观点,但如果甲认可丙的权威性,基于该信任,也可吸收转化为甲自己的意见。
本文案例改编自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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