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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完成后非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投资款无需退还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当事人解除合同,如果因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另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该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但如果非因根本违约,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约定的解除事由又不具违约性或过错性,当事人返还投资款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则存在不确定性。
2021年1月8日,甲乙签订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双方对该剧各自投资1000万元,按投资比例享有版权及收益。双方共同拍摄该剧,但拍摄制作工作以甲为主;双方共同发行该剧。签约后,乙向甲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该剧也制作完成并获得发行许可证。该剧尚未发行时甲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根据合同约定,甲停业乙有权解除合同。乙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1000万投资款。乙的请求能否被支持?
乙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乙的解除行为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实务中,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作品,合同如具备合作创作性质,因一方发行不能或发行后拒绝分配收益,在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已收取的投资款可作全额退还处理。在影视作品已经制作完成的情形下,当事人返还投资款的诉请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但是,本文所论案例中,电视剧已经制作完成但未发行,当事人乙解除合同的诉请被支持而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却被否定。
试论乙返还投资款未被支持的原因: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甲乙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双方之间系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合同目的是享有电视剧版权并通过发行获得经济收益。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决定了甲乙之间应共担商业风险,而版权以及收益是评估当事人主要权益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两个标尺。
乙诉请甲返还投资款,性质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该案中,首先,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甲对该剧投资,拍摄并制作影片,而且使影片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审核,顺利获得发行许可证,因此,甲依约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此外,乙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约定解除权,其约定是事由是甲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所导致的无法继续营业,并非甲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尽管乙主张甲存在迟延发行该剧的违约行为,但一方面,迟延履行属于一般违约行为,通常不会产生解除后果,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较为轻微,乙无权据此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另一方面,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负责该剧发行,即便有迟延发行的结果,也非甲一方责任,在乙无法主张甲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行该剧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乙关于甲发行违约的主张不易被采信。
其次,乙并未产生实际损害。乙对该剧投资,甲已经将投资款用于该剧的拍摄,而且该剧已经拍摄完毕,乙的投资款已经转化为该剧的版权,即乙享有该剧50%的版权,以及基于该剧版权的行使所可能带来的收益权。乙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但也收获了该剧版权作为对价,取得了合同利益。即便存在无法立即产生发行收益的现实障碍,但该障碍并非无法消除,即具备补正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
再次,乙据以主张甲返还投资款以赔偿损失的依据是甲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发行该剧,进而影响乙的发行收益。但是,该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可以通过乙自己的方式获取。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发行,在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经营时,视为甲放弃发行权,该为乙独自享有该权利。在该剧已经获得发行许可证的情形下,乙也可以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发行该剧,乙的该项目的不会因甲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无法实现。
当事人合作创作影视作品,影视作品制作完成之后,当事人解除合同并诉请返还投资款,应分析解除的原因及过错规则。若合同非因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而致解除,返还投资款可能不被支持。此时,当事人只能享有版权,通过对版权的行使而获得收益。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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