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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确认视频成果后,委托方无权再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解除的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行为若不一致,解除通知通常不会产生解除的效力,例如委托方接收并验收确认工作成果,此后又发出解除通知,意思表示前后冲突,解除表示不生效力。
甲委托乙创作三维视频,约定甲在收到乙项目成果后的15日内未进行验收、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乙在约定期限内向甲交付了三维视频成果,甲提出两次修改意见,乙按照甲的修改意见相应修改。收到乙修改后的成果后,甲未在1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15天之后,甲向乙发送解除通知,主要理由在于: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乙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符合要求的样片,后经甲多次要求修改,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甲的合同履行目的已经无法达到。次日,乙回复甲,不同意解除合同,主要理由为:已于甲提供最后修改意见后按时按照修改意见完成视频修改,并按时交付给甲验收;甲并未按照合同规定于1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对样片验收通过。此后,甲发布了三维视频,经比对,与乙交付的成果基本相同。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法定解除权以法定解除事由的发生为要件。解除理由中所列事由应该符合法定性,而法定性的前提是真实性。当事人在解除通知中列明的事实理由既要真实也要符合法律要求。据此分析甲的解约理由:
首先,甲称乙迟延交付样片,且经多次修改后仍未通过其验收。但实际上乙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了样片,并无迟延履行情形。针对甲的修改意见,乙也作出修改并且向甲交付了修改后的成片。根据合同约定,若甲未在接收后15日内提出异议,未作回应视为对已交付成果的验收确认。甲的行为产生乙交付的修改版成片合格的效力。既然乙交付了成片且甲也验收确认,甲在解约通知中所称事实并不真实。
其次,甲委托乙创作三维视频,合同目的是获得合格的三维视频然后使用。甲不但接收并验收确认乙交付的视频成果,而且将其投放使用。说明乙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通过乙的履约行为,甲已经获得期待的利益,产生实际的合同权益,合同目的已经最终实现。法定解除事由以合同目的丧失为条件。在甲合同目的已然实现的情形下,其作出解除通知已无法律依据。
再次,如果将涉案合同视为承揽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乙向甲交付视频成片且已被甲验收确认,乙已经完成承揽工作,甲作为定作人虽有任意解除权但该种情形下已经丧失。若将涉案合同视为委托合同,甲作为委托人虽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乙已经完成委托事务,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效力已经终止。甲解除合同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在视频或视听作品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方若接收成果且验收确认,无权再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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