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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未追加影片投资款的违约性?
【原创】文/汐溟
联合投资影片合同关系中,负责影片拍摄的一方应该在确定的预算内完成影片拍摄,如无正当理由超支,该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对于超支部分的投资,具备变更原合同的性质,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如未经协商,影片未在确定期限完片,负责制作的一方称无法完片的原因系因另一方未追加投资款,该种主张是否合理?
2021年1月18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制作涉案电影。电影总投资5000万元,甲投资3500万元,乙投资1500万元。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报审,同时约定影片应该在2022年1月1日前上映。签约后,乙足额支付投资款,但甲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影片的发行播映。乙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投资款。甲抗辩称其未依约完成影片播映的原因是乙拒绝追加投资款。如何评析甲的该项抗辩主张?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影片总投资为5000万元,且乙足额支付了150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投资款支付义务。追加投资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足额支付了投资款,双方的投资支付义务均履行完毕。此外已出缴的投资款已经被使用完毕,且使用合理,双方对此认可无争议。故此,甲应举证己方曾足额缴纳3500万投资款。同时,作为影片的拍摄方,甲负有在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投资款的义务,即已缴的5000万出资款已经被用于影片的项目,使用真实、合理且未被挪用。
其次,对于已缴投资款被使用完毕的事实,应获得乙的认可,乙认可投资款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双方对投资款的使用形成合意。实务中,对于投资款的使用经常发生争议,因财务管理不当而引发审计甚至诉讼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资金的使用必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再次,影片出现超支的情形,即甲未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影片的制作,甲应构成违约。甲如主张乙负有追加投资的义务,至少应证明己方无违约责任。通常情形下,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如未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影片的制作,超支部分应该由该方自行承担。甲应证明已方并未违约才具备要求乙承担超支预算的前提。甲证明其超支并未违约,应举证超支非因甲自身过错所造成或者超支是双方共同协商所致,甚至是乙原因导致预算超支。
第四,超支后需追加投资款应与乙协商,甲对此必须与乙有协商过程,只是乙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在此之前,双方已确定追加投资款,且对各自追加的份额比例及支付时间已有明确约定,但乙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投资款。
第五,在双方已经对追加形成合意的前提下,甲自己支付了已方应负担的追加投资款,而乙未追加,且因为乙未追加导致影片项目延期的后果,即影片项目延期与乙的未追加投资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概言之,通常情形下,甲负责影片的制作,且合同约定的投资款系确定而非暂定,甲应该在5000万元成本范围内完成影片的制作并将其发行播映,非因乙过错或不可抗力原因以及甲可免责因素外导致影片超支,甲均存在过错,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合同未作约定,超支的部分也应由甲自行承担,乙并无追加投资款的责任。即便超支与甲无关,投资款确有追加的必要,也要有合理的程序,甲应与乙协商,双方对此形成合意,乙承诺负担该义务,且该义务具有具体性和明确性,如约定了具体的追加额度及支付时间,该种情形下,乙未履行才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87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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