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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格式交付成片,委托方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委托制作合同中,受托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成片。如果制作的成片质量获得委托方的验收,但交付格式不合约定且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委托方能否依据该事实解除合同?
甲与乙签订宣传片承制合同,约定甲委托乙负责宣传片的创作、前期拍摄和后期制作工作。双方约定成片格式为:数字高清带2盘,主题音乐光盘1盘,数据格式(avi或mov)。即宣传片交付的载体有数字高清带和数据格式文件两种,其中数字高清带是用于电视台播出使用的。签约后,乙依约向甲交付成片,甲审核通过该版宣传片。但乙仅交付数据格式文件,并未交付数字高清带。后经甲催告,乙仍未交付数字高清带。甲以乙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为由向乙发出解除通知。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效力?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成片的交付格式包含数字高清带和数据格式两种,但乙仅交付数据格式,未交付数字高清带,构成违约。
其次,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解除权的行使以债务具有主要债务性质为条件。在宣传片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受托人的主要债务应如何认定?基于涉案合同,甲委托乙制作宣传片,乙的主要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宣传片并获得甲的认可。该案中,乙完成宣传片的制作且质量已经通过甲的验收确认,乙已经履行合同中主要债务,甲对此也接受,未持异议。
再次,交付的格式并不具备主要债务的性质,交付格式对甲合同目的无决定性影响,属于乙的次要债务。如甲以该义务的违反为由解除合同,应以《民法典》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依据。迟延或拒绝履行次要债务应以债权人合同目的丧失为条件。乙完成宣传片的制作,质量获得甲的认可,但交付的仅为数据格式而缺少数字高清带,乙的履行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非不可补正,即便乙拒绝提交,甲自己也可以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制作数字高清带,甲制作数字高清带后可以相应减少乙的酬金。甲对乙的违约行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寻求救济,无需解除合同。
最后,合同目的的丧失应以合同无法补正履行为条件,即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已经无法补正履行或者虽可补正履行但已无必要。该案中,乙迟延交付成片高清数字带,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乙构成违约且存在过错。但甲仍可通过后期技术处理的方式通过乙已经交付的数据格式制作数字高清带,在甲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数字高清带的情形下,甲应以违约责任的方式获得救济,不得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参考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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