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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组”约定为影片投资款的支付条件,如何证明“建组”完成?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将建组约定为影片某期投资款的支付条件,负责建组的一方完成建组并向另一方发出付款通知,如果该方当事人质疑建组通知的真实性并拒付付款,负责建组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建组完成的事实?
2021年1月5日,甲乙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合作摄制电影。甲负责该片的预算编制、制作团队选定、摄制日程,以及本片的立项报批、送审、拍摄制作、宣发等一切有关于该电影的事宜。乙依据本合同约定条件完成本片的部分投资,同时有权监督影片的筹备、摄制与宣传工作。乙投资款的支付方式为:(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20%;(2)建组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0%。甲需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影片制作周期表发与乙,作为合同之附件。
履行中,甲曾向乙发出建组通知并提出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的要求,但乙并未按要求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甲认为乙逾期支付投资款构成违约要求其继续支付并承担违约金责任。乙则辩称甲并未完成建组工作,约定的第二笔投资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其有权拒绝甲的付款请求。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组完成的标准是什么?甲是否完成建组?
诉讼中,甲提交了与剧组人员的聘用合同以证明剧组组建完成。但法院认为仅凭剧组人员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剧组组建完成。本文认为,建组指的是组建摄制组,是片方为影片的拍摄招募到拍摄所需的必要人员,建组后影片即具备拍摄的人员条件,影片可以开机拍摄。因摄制组包含多个部门,建组意味着拍摄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人员均已到位。
在合同层面讲,建组应以合同为基础,未与摄制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组必然未完成。但仅有聘用合同仍不充分,需有合同的履行证据,如片方定金的支付凭证,证明片方已经向剧组人员支付酬金,片方已经在履行合同;剧组人员已经进组,证明受聘后剧组人员也已在履行合同。此外,建组也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可以衡量。涉案合同约定,甲负责制定预算,预算中会包含摄制组的人员成本,进而包含摄制组的各部门的人员组成及具体人员数量。故而,甲提供的剧组聘用合同应与预算中摄制组的人员数量相匹配。如提供的聘用合同数量与预算中摄制组编制有较大出入,说明建组并未达标。
另外,建组应与制作周期表中进度相一致。涉案合同约定,甲制作影片制作周期表并发与乙,作为合同之附件。根据行业惯例,片方在拍摄制作影片时,会制作预算表与周期表,预算表用于预估影片必要的开支及成本,周期表用来规划影片项目的进度,如剧本定稿、影片备案、主创选定、建组、开机、杀青、后期制作完成、完成报审获得公益许可证以及上映等诸环节的时间。建组是开机的先决条件,是影片项目的重要阶段,制作周期表必然会对建组时间作出约定。如果甲确定的建组时间与制作周期表中约定时间相吻合,能够支持甲建组的主张。
当然,建组的通知及信息不能冲突或反复变化。甲再向乙发出建组通知后不能撤销该通知或者对外发布的信息与向乙发出的通知相冲突,如果甲向乙发出的建组通知与乙掌握到的建组信息不一致,乙足以怀疑甲建组事实的真实性,则乙仍有权拒付第二笔投资款。
综上,本文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建组作为投资款的支付条件,对于负责建组的一方,如证明建组完成,应以预算表和制作周期表为依据,提供摄制组合同及合同的履行证据,如定金的支付凭证及人员的入组证据等。
本文案例改编自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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