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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词不够简练、女主角色定位偏差是否构成违约?
【原创】文/汐溟
编剧应该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和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剧本,完成的剧本应经过委托方的审核确认。对于剧本是否合格,委托方享有决定权。如果委托方认为编剧创作的剧本台词不够简练、女主角色定位偏差,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编剧按其意见修改,但能否据此认为编剧违约?
甲委托编剧乙创作剧本,乙交付第一稿剧本后,甲评审认为台词和女主角定位存在问题,其在邮件中称:有些地方还需要再加工,比如台词上可以再简练些,尽量避免过于直白。感觉现在的女主有些动漫,像个20出头的小女生,天真可爱的直白了些。还是希望见到女主是一个知性、沉稳、强势的成熟女性,在不经意间或在男主这样有心人的仔细观察下才能见到一些率真。同时,甲据此认为乙违约,同时解除合同。乙是否创作不当,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甲评审认为乙的剧本台词不够简练,女主角性格定位偏差,应以存在合同约定为前提,即合同中对台词和女主性格定位有直接、具体、明确的约定,而乙创作的剧本违反前述约定。但事实上,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一般不会对台词和女主做过于具体化约定,尤其是台词,更不宜做细化约定,整部剧本中,合同无法对哪些台词需要简练作出直接约定。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甲关于乙剧本关于台词不够简练、女主性格定位偏差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其次,甲作为委托方,对剧本的艺术质量具有评判权,即便乙的剧本创作并不违约,但可能不当。合同虽无法直接约定剧本的台词和女主性格定位,但根据创作的特点,乙是按甲的要求,在甲的监督下创作剧本,在创作中,对剧本的具体创作,如台词,甲有权提出要求,比如在具体的场景和戏份中,哪些台词需要简练等,如甲未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乙基于自己的理解及构思创作剧本,设计台词,并无不当。
再次,假定电影剧本中有100场戏,女主有300句台词,合同无法对每句台词的创作作出约定,委托方也无法对每句台词的创作都提出要求,在编剧创作没有具体指向性要求时,委托方以100场戏、300句台词中的某一场或某几句不够简练为由指责编剧创作不当,该指责对编剧有失公允,委托方也有难尽诚信之嫌。
第四,人物小传中可以对女主性格作出预先设计,如女主角色是知性、沉稳、强势的成熟女性,但人物性格是复杂的,并不排除在某些情景下女主展现天真、可爱的性格。在创作中以知性、沉稳、强势的形象为主,个别情景下适当展现天真、可爱元素,避免角色单一、刻板形象,如此处理,也符合剧本的创作规律。
第五,台词的简练与角色的成熟,其评价本身便有主观性,是否简练或成熟,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可能见仁见智。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8号民事判决中所阐述:“剧本作为文字作品是一项智力劳动成果,对剧本的评判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主观认识,尤其是委托创作方的主观认识,而且许多问题并不存在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委托方对乙剧本的评判,可以视为其对乙的创作要求或修改意见,乙可以按照其意见修改剧本,但无法据此得出乙创作违约或不当的结论。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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