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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预付款后解除动画片制作合同,预付款如何退还?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动画片制作合同,支付预付款后随即解除合同,此时动画片尚未开始制作,制作方无法提供任何工作成果。此时委托方能否要求制作方退还全部预付款?或者预付款的退还应考察哪些因素?
甲乙签订《动画片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三维动画片;甲提供给乙设计稿,原设图,分镜台本或动态分镜,对白音频文件;甲务必按时完成并提供乙所制作模块之前环节的文件和资料,如果之前环节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甲承担。
签约后甲无法向乙提供制作必需的文件,签约28日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合同有效期内,甲向乙支付合同预付款,因甲未提供制作文件,乙无法开始动画片的实际制作工作,未完成有价值的工作成果,但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及资源。双方对解除的后果未能协商一致。在解除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甲向乙支付了合同预付款,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该预付款对应的工作内容,但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合同款分期支付,相应的,乙也应分期提交工作成果。但因为仅签约28日即终止合作,且乙缺乏必要的创作文件,无法开始实际创作,乙未完成也无法向甲提交任何有价值的工作成果。易言之,甲支付预付款却无对应的工作成果作为回报,基于公平的原则,一方面甲的预付款并未被实际使用,具备返还的可能,另一方面,在给付无对价时,给付本身即为损失。因此,在涉案合同解除时,作为受托方,乙应退还甲合同预付款。
其次,乙创作三维动画片以甲向其提交设计稿,原设图,分镜台本或动态分镜等文件为前提,乙以甲交付的文件为基础创作动画片,但签约后甲并未交付相关文件,致使乙无法开始创作。因此,乙虽未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工作成果,并无过错。
再次,对于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涉案合同虽然协议解除,但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双方无奈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甲无法提供制作文件,甲对解除负有责任。
最后,虽然合同仅履行28日,乙未进入动画片实际制作阶段,无法提供有价值的工作成果,但乙为动画片的制作进行了必要的筹备,乙毕竟投入人力到该项目中,为涉案动画片的制作提供了劳务。在合同解除时前述劳务已构成损失,双方应予清算。所以,以乙投入的劳务价值为基础,结合甲的过错和涉案动画片的总价值,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向乙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文认为,在动画片委托创作合同解除时,预付款的退还应考虑如下因素:预付款是否有对应的工作成果或其他条件;是否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未完成工作成果的原因及过错;合同解除的责任等。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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