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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中,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应如何选择?
【原创】文/汐溟
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返还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在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之间如何选择?
2021年7月6日,甲与乙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甲将剧本的完整版权转让给乙。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签约次日,乙向甲交付定金300万元。但甲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剧本,乙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诉请甲双倍返还定金600万元。法院支持了乙的两项诉请。本文讨论,定金罚则被支持需要哪些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亦即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如下条件:第一,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拒绝履行债务或者履约存在瑕疵;第二,前述违约行为致使给付定金的一方丧失合同目的。该案中,乙向甲支付300万定金,但因甲违约而解除合同,当事人违约与合同目的丧失两个条件均具备,故乙的定金罚则主张得到支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的金钱或可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当事人虽然签订定金合同或对定金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属于债权的担保,并非违约责任,但又与质权和抵押等担保形式有显著区别,在抵押等担保形式中,担保只为一方债权的实现而设定,担保利益仅为一方债权人享有,而定金所产生的担保利益是双向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担保价值。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尽管如此,但二者实际上有重大区别。该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万元,远较定金300万元要高,但乙诉请要求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而未选择违约金责任。究其原因,违约金可以调整,应该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在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守约方损失,违约方的过错等诸多因素,多数情形下,违约金都有调减的可能,因为主张违约金责任的一方通常不易举证实际损失。而定金返还责任则不同,定金通常不会调减,只要实际支付了定金,在违约所致的解除时便应双倍返还,此外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因为是担保责任,因此主张双倍返还的一方无需举证因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当然,定金的数额受到限制,尽管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金额,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且,即便未超过法定的限额,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金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626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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