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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若未约定版权费支付期限,付款期限应如何确定?
【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版权转让合同中应该对版权转让费的支付期限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在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付款时,受让方又以未约定支付期限为由予以拒绝,该种情形下,支付期限的确定对认定受让方违约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未作约定时,版权费支付期限应如何确定?
甲与乙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收到电视剧播映带、资料、文书并验收无误后,自收到播映带后一个月内,甲按乙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开票信息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以银行转账方式按甲收款信息支付转让费的50%。签约后,甲依约向乙交付电视剧播映带、资料及文书,乙验收后甲向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乙,但乙收到发票后并未支付转让费,且经甲多次催告后仍未付款。乙未予支付的理由是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因此其未予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乙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涉案合同约定,乙在收到甲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转让费的50%,但未约定具体支付期限,乙据此认为合同未确定履行期限,因此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转让费支付义务。
首先,乙的该项抗辩显然有违基本情理。如依据其观点,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乙便有权不受任何期限限制地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其结果无异于免除其付款义务,这将导致甲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既不诚信也有违公平精神。
其次,合同未约定期限,并非义务的履行不受任何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应该对履行期间作出约定但却未予约定,合同内容存在漏洞。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对于履行期限未作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具体而言,支付转让费属于金钱债务,按交易习惯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亦即期限应该是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一般是债务人为准备金钱所需要的时间。
第三,该案中,合同约定乙应该在收到发票后支付50%的转让费,没有约定乙的支付的期限,且甲与乙也未对此进行协商,但是,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金钱债务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无需再协商;即便不按交易习惯确定,债权人甲也可以随时要求乙履行,但仍然要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应以合理的时间来确定乙债务履行期限。
此案中,甲以顺丰快递方式向乙邮寄发票,但无法确认签收时间,乙也认可收到过甲的发票。法院根据顺丰快递到达的通常时间以及乙为筹备转让费所需要的合理期限,认定甲邮寄发票之日起十日内为乙支付转让费的期限,逾期乙未支付,构成履行迟延。本文认为,顺丰快递通常的到达期限按3日计算,则乙履行期限应该为7日。所以,即便合同未约定金钱债务或版权转让费的支付期限,债务人也应该在7日内履行债务。
本文案例改编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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