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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影片提出重作要求不同于修改意见,仍可产生验收确认的后果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关系中,委托人有提出修改要求的权利,但修改是小范围的微调,如果脱离脚本提出大幅修改的要求,则名为修改实为重作。对于已经交付的影片成果,委托方在特定条件下的重作要求不但不是对交付成果的否定,反而是验收确认的表示。
2021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视频宣传片。视频包含三支影片,影片A、影片B和影片C。甲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应配合甲进行修改。原则上乙应配合进行视频修改三次,修改三次后可进行小范围调整,如调整量过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处理。甲对乙的工作进行前期脚本审核确认,项目交接验收,乙应按照视频脚本向甲交付项目作品。在乙进行项目交接后7个工作日内甲无任何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
签约后,乙向甲交付未调色的影片A与影片B。甲回复表示“老板看了之后觉得挺有诚意的,基本和上次看的完全不一样,还不错,但是现在公司进了新的高层,有新的创意吧”。后甲就视频提出新的意见,希望乙重新修改制作。乙表示“估计得重拍,够呛加上之前的了”,甲称“之前肯定不能用了”,乙回复表示“如果费用到位,能争取做好最好,如果不做了,就将之前的成片调色去水印后交片”,并请甲支付尾款。甲于2021年7月23日表示“上次片子都不用了,你们收尾调色没有意义了”。甲称其此时仅表示涉案视频仍需修改,但此后未再向乙就视频制作、修改提出要求或意见。本文讨论,乙已经交付的影片A与影片B是否通过甲的验收确认?
首先,对于乙交付的两支影片,甲确实提出过修改性意见,即“现在公司进了新的高层,有新的创意吧”、“之前肯定不能用了”、“上次片子都不用了,你们收尾调色没有意义了”。可见,甲所提的不是批评意见而是具有颠覆性的建议,即甲高层人事有变动,新的管理者对影片提出新的创意,而该创意将导致已经制作并交付的影片微调或局部调整也无法满足甲的需要,而是完全没有价值,需要重新制作。对于甲的要求,第一,根据合同约定,甲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应进行视频修改,此处的修改是保留原作基础上的调整,而甲所提出的要求是重新制作,行使的不是前述约定赋予的修改建议权,而是重作要求的权利。第二,合同约定,“原则上乙应配合进行视频修改三次,修改三次后可进行小范围调整,如调整量过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处理”。即便是修改,若调整量过大,产生费用尚需协商处理,即追加制作费,重作更应以增加制作费为前提条件。若甲脱离增加制作费条件而要求乙重作,则无合同依据,应为变更合同的协商性建议。第三,关于制作要求,合同约定,“甲对乙的工作进行前期脚本审核确认,项目交接验收,乙应按照视频脚本向甲交付项目作品。”乙根据确认的脚本制作影片,虽然就沟通中的表述未涉及脚本的变化,但随着创意的改变需要重新制作影片,先前制作完全不能用,说明脚本有重大调整甚至可能是全新的。因此,甲要求乙重作影片完全脱离合同,没有合同依据。
其次,从双方的沟通过程看,对于已经交付的两支影片,甲的意见为“老板看了之后觉得挺有诚意的……还不错……”,说明甲对已经完成的影片是认可的,并没有直接提出修改意见。又或者如果甲没有创意的变化,对乙交付的影片能够验收使用。另外,合同约定“”在乙进行项目交接后7个工作日内甲无任何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乙表示“上次片子都不用了,你们收尾调色没有意义了”,期间间隔三四个月,甲只提出重作要求,但未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依据合同约定应视为对乙已经交付的影片验收合格。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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