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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投资合同显失公平,仅抗辩未提撤销之诉为何仍被撤销?
【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涉诉时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未就此提起撤销之诉,合同能否撤销?
2021年1月10日,甲与乙签署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双方约定联合投资摄制电影。影片总投资8000万元,双方共同确认甲前期投资共计2000万元,乙将投资6000万元,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外,合同中还有大量对乙不利的约定。签约后,因乙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投资款,甲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金责任,即支付违约金2400万元。诉讼中,乙提出甲欺诈及显失公平的抗辩,并由证人证明签约过程中甲存在欺诈行为,但乙并未提起反诉撤销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内容,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指出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因此,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具备可撤销事由的抗辩,即便未提出反诉,也应对抗辩事由进行审查,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与判断。
该案中,乙提出两项可撤销抗辩:第一项,涉案合同仅约定了乙的出资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并未约定甲出资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显失公平;第二项,签约时甲撤换合同文本,构成欺诈。
首先,关于显失公平,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应满足两个要件,客观要件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应显著失衡,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不公平;主观要件上,一方自身欠缺判断或经验等能力,另一方恰好利用其能力不足。
涉案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均为乙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联合出品合同有多处对乙显失公平的条款,如“乙需投资6000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只约定乙出资时间,对甲出资时间未限定;“乙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影片总投资额的30%”,乙出现违约行为应向甲支付2400万元高额违约金;“如因乙不继续投资和发行本剧,乙应当10个工作日内书面允许甲另行寻找合作人继续涉案电视剧的拍摄事宜,甲不必返还乙之前投资款项”,乙如有违约行为将导致放弃已付投资款的严重后果等。合同大多内容都在限制约束乙的权利,这与其出资6000万元,投资占比75%的地位严重不相称。前述约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其次,关于欺诈,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案中,涉案合同签约前,对于对乙不利的合同条款,乙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但甲提交的合同文本中却又出现;在签约时,涉案合同为散页,装订时已经删除的条款在诉讼过程中的合同中再次出现。前述事实表明,签约合同文本存在被恶意替换的可能。
综上,涉案合同可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在一方提出异议时,可予撤销。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2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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