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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已经确认一方出资事实,为何仍要对出资承担举证责任?
影片投资合同签订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对影片投资,双方在合同中对出资事实予以确认。签约后,一方要求已确认出资的当事人对其已出资事实提供证据,若该方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则出资事实如何认定?
2021年1月10日,甲与乙签署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电影。影片总投资8000万元,双方共同确认甲前期投资共计2000万元,乙将投资6000万元,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甲负责项目立项及报审,组织编写剧本,聘请演员、导演,负责剧组的组建及期间的日常工作,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工作,双方共同进行电影的宣传发行工作。甲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应赔偿甲违约金,违约金为影片总投资的30%。乙投资款无法落实到位的,合同自动作废,甲有权与其他投资方洽谈合作,乙需按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签约后,2018年1月12日,双方办理了共管账号。但乙逾期未支付投资款,甲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金责任。乙称其未支付投资款的原因是甲并未支付投资款,其未付投资款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未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如何评述双方的主张?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影片总投资8000万元,双方共同确认甲前期投资共计2000万元,乙将投资6000万元,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约定可作两种解释:第一种,甲前期已经投资2000万元,乙对此确认,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支付6000万元;第二种,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支付前期投资款2000万元,乙支付6000万元。无论是哪一种解释,甲都负有实际支付2000万元投资的义务,区别仅在于与乙相较是在先还是同时。本案中,甲坚持第一种解释。依据该种解释,甲无需再举证出资义务,因为乙对此已经在合同中确认。即便是乙已经确认,乙也有权要求甲出示出资的相关凭证,披露与出资相关的事实。易言之,如果确认与事实不符,确认可以撤销,即便不撤销,也应该以真实事实为准。如果甲无法证明已为影片支付2000万的事实,则其构成违约,应认定其未对影片出资。所以,即便合同中有对已经投资事实的确认,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仍有举证证明该事实的责任。
其次,尽管有共管账户,但出资也可以实际用于影片项目支出的方式产生。该案中,就甲2000万元前期投资所包括的范围,甲称包括剧本、主题歌作词、作曲、场地及主要学员服装和道具准备、导演团队、摄影团队等支出。就上述支出,甲曾提供其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明细作为证据,但就银行账户支出的性质及用途,甲无法说明,亦未进一步提供对应合同及合同履行的证据。因此,上述支出不能证明甲已对影片出资。
再次,该案中,甲解释称2000万出资中包括1300万的前期投入和甲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影响力等溢价以及涉案电影的商业价值等。但甲无法就其1300万前期投入提供证据,个人影响力估值也未获乙明确认可,至于溢价及商业价值的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故仅根据联合出品合同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甲已经实际出资。
综上,仅涉案合同中提到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确认当事人一方已经对影片出资的事实,在另一方提出异议而该方当事人无法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时,仅凭合同无法证明出资事实。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2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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