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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拒绝验收影片成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影片承制关系中,委托人的付款义务通常以对制作方交付工作成果的验收确认为条件。如果制作方交付影片成果后,委托人无任何表示,不提出肯定或批评的意见,经制作方催告后也无回应。委托人的该种表现是否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己方付款条件成就?
2021年9月12日,甲与乙签署《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以甲提供的额分镜头脚本制作宣传片。第2条约定,制作费为45万元,合同生效后1日内甲向乙支付合同额30%的预付款,完成样片制作(含水印)并经甲确认后当日,甲支付合同款50%,完成成片经甲确认后当日,甲支付合同额20%的尾款。第13条约定,乙应在项目进行完毕之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进行验收,验收地点为项目现场或双方约定的地点。甲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进行验收,超过验收期限甲仍未验收,也未与乙方商定其他验收时间,视为甲已验收合格,乙不承担任何责任。甲应在验收完成后24小时内向乙提供《项目验收单》,明确验收结果,如验收不合格,须在《项目验收单》中明确不合格原因及修改意见,
并商定新的验收时间。2021年9月24日,乙向甲发送第一版样片,甲提出“地幕内容太小,没有体现出电子沙盘的感觉”“立体东西太小,缺乏三维效果”“配乐太平”“地幕静态画面过多”等意见。2022年2月28日通过现场拷贝的方式乙将最终成片拷贝给甲。此后,乙多次催问甲项目进展,甲均以合同主体以外的项目方及其他原因怠于给出进展反馈,
亦未就该版宣传片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乙交付的宣传片是否通过了甲的验收?甲是否以怠于验收成片的方式来逃避履行付款义务?该行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首先,涉案合同第13条约定有验收期,也明确了验收期内沉默的法律后果,即“甲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进行验收,超过验收期限甲仍未验收,
也未与乙方商定其他验收时间,视为甲已验收合格”。乙现场拷贝宣传片后,甲应在24小时以内审查,无论是否合格均应给出意见,如果有修改的要求,也应在该期限内提出。在该期限内无任何表示,视为甲认可乙的宣传片,产生乙所交付宣传片成片合格的后果。该案中,甲收到乙的宣传片成片后未在验收期内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成片的质量。
因此,基于合同约定,视为甲对乙成片验收合格。其次,但是,上述约定尽管有效但并非当然合理。实践中,当事人在验收期内未给予验收意见,验收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也有被接受的情形。究其原因,主要取决于所交付的成片是否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受领成片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认可其质量是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就程序及形式而言,
当事人未在验收期内提出异议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不应使其面临被迫接受质量不合格的成片的后果。因此,除上述事实外,对成片是否合格的考察还应结合其他事实认定。第三,上述问题可以在涉案合同其他条款中寻求解决的方案。合同中除约定验收规则外,还约定有费用支付条款。第2条约定,“完成成片经甲确认后当日,甲支付合同额20%的尾款”。
甲的尾款支付以其验收确认宣传片成片为条件。基于该约定,验收权与尾款支付义务相绑定,甲迟迟未对乙成片提出意见,存在以拒绝行使验收权来实现怠于履行支付尾款义务的可能性。第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未成就。”此为法律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拟制后果。包含两层内容:主观上,当事人有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改变条件状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改变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所谓“不正当地阻止”,指的是方式手段的违法性。该种违法性指的广义的违法性,违反法律、合同,当然也包含违反诚信精神。
假定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期,仅可依据第2条对是否验收合格作出认定。甲如果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因为其积极行使验收权,可能会存在滥用验收权以实现其拒付尾款的义务,但甲提出的修改意见难以客观判断是否合理,通常无法认定其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但不行使验收权与过度积极的行使验收权不同,
即便没有将验收权与尾款支付义务相绑定,拒绝行使验收权尤其是在多次催告后仍不行使验收权,违反合同约定。而在验收权与尾款义务相绑定的情形下,多次催告后拒绝验收的行为,显然有违诚信精神。故而,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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