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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已作出影片制作费无法直接确认为影片项目费用的结论,制作方为影片支出费用的主张为何仍可被支持?
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摄制影片,如果由一方负责制作并管理财务,可能存在挪用或侵吞投资款的问题,即实际制作费用远远低于投资款,例如双方共同投资2000万元,而影片最终的制作费仅使用1200万元。
尽管如此,该方却主张实际制作费为2000元。双方因实际制作成本产生纠纷并涉诉时,一方会申请司法审计。司法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通常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文讨论如司法审计单位作出无法直接确认的结论,为何制作方主张的制作费仍被认可用于影片项目。
甲乙联合投资网络影视作品,约定甲投资1000万元,乙投资500万元。
乙负责涉案作品的制作、发行及财务管理。签约后,甲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乙制作完成涉案作品,经甲乙授权后在网络平台发行播映,发行成绩尚算优异。此后,双方因投资款支出的真实性发生诉讼。乙主张涉案作品实际制作支出为1400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甲申请法院对乙1400万支出进行司法审计。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为
“乙为涉案项目实际支付的1400万元不能直接确认为涉案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结论。既然依据乙提交的会计证据无法得出其主张的1400万元直接确认为涉案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可以该司法审计结论为依据,认定乙未对涉案项目实际支出1400万元,进而支持甲1000元投资款被甲挪用的主张?法院的处理方式是:
审计单位作出的“乙为涉案项目实际支付的1000万元不能直接确认为涉案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的结论并不足以直接认定乙就甲1000万元投资款发生了挪用的行为。本文认为,“无法直接确认”的含义是指,对于乙主张的支出是否为涉案项目所发生,审计单位根据其提交的会计证据无法直接确认。换言之,存在间接确认的可能。司法审计报告只是证据,
在其无法充分证明待证事实或与事实明显冲突时,应该结合其他事实及证据综合认定。具体应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双方之间共同投资涉案影视作品,合同的目的是完成涉案作品的制作及发行。事实上,乙已经将涉案作品制作完成。制作必然需要资金投入。如果乙未对涉案作品实际支出,涉案作品如何制作完成?该事实可直接证明,乙对涉案作品有实际支出,甲乙双方投资曾用于涉案作品制作。
第二,乙虽将投资款用于涉案作品的制作,但涉及制作费是否足额、是否被缩减或挪用的问题。对此,首先,乙主张实际制作费为140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会计证据,这与合同约定的制作费1500万元相差不大。其次,乙制作完成后,甲对涉案作品进行过审查,
甲并未对涉案作品的制作质量提出过异议,即甲实际上认可乙的制作质量。再次,甲虽不直接参与制作,但涉案合同中对制作相关事宜,如导演、演员、其他主创人员以及制作的要求等有明确约定,乙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标准制作涉案作品,在制作中并未违约。另外,甲乙共同签订授权书,授权网络平台发行涉案作品,说明甲也认为涉案作品具备发行条件,
无需再修改、完善。最后,从实际发行效果看,双方均认可发行结果,甲并未对发行结果提出批评。因此,甲实际上实现了合同目的。乙主张的制作费、制作要求及标准、制作质量及发行结果均合乎约定及甲期待。基于前述多种事实常理推断,涉案作品的实际制作费与合同约定相差不大。实践中,影片制作单位存在财务不规范的行为,
致使纠纷产生时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投资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影片实际制作费用。但并不能一概否定其支出的真实性,无力举证未必费用不发生。
对影片实际制作费作出不确定性审计结论,负责制作及财务管理一方可按前述标准举证,仍能证明影片制作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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