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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一部影片前后签订两份发行代理协议,两份协议应如何履行?
【原创】文/汐溟
一般情形下,如果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补充合同内容会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但也有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后者,则会产生针对同一笔交易存在两份合同的后果。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都有效还是只有一份有效?如何履行?
2017年3月7日,甲与乙就某部进口片签订发行代理协议(下文称前协议),约定双方就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引进及发行进行合作,甲将涉案电影的发行权独家授权给乙。前协议约定了两项费用,包括指标费300万元与保底费300万元,乙应将收到的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电影的指标费与保底费。指标费与保底费不计入乙未来垫付的影片宣发费用,亦不从影片的发行收益中扣除。甲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指标费300万元,在乙与中国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引进协议即确定影片可以引进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支付发行保底费300万元。如影片无法引进国内,如因乙单方面原因导致,乙应将指标费300万元在确认无法引进当日起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
此后,甲乙双方就该影片又签订发行代理协议(下文称后协议),约定甲委托乙非独家负责影片中国内地的宣传、发行工作,具体内容为电视新媒体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免费电视权、付费电视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甲负责支付中影北京发行分公司收取的影片保底费200万元。
前协议与后协议重大不同之一在于指标费仅在前协议中约定,在后协议中并未约定。前协议约定的保底费是300万元,而后一份协议约定是200万元。授权性质在前协议中是独家,而在后协议中是非独家。甲乙之间就同一部影片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两份协议的内容又有不同,如何处理两份协议之间的关系?是否后协议取代前协议,前协议效力被后协议吸收,无需继续履行,还是两份协议均有效?如果两份协议均有效,应如何履行?
首先,因为后协议内容与前协议不同,二者在内容上有变化,应首先判断后协议是否构成对前协议的更新。如果后协议更新了前协议,则前协议失效,甲乙之间有效的仅是后协议。学理上认为,合同更新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的合同。合同的更改以合同的要素发生变更为成立要件,即合同的客体发生变化。该案中,甲乙先后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影片相同,债的标的同为宣传发行影片,当事人也无变化,债的同一性未变,因此,后协议并不构成对前协议的更新。前后两份协议均有效。
其次,既然两份协议都有效,为何甲乙要签订后协议?按一般的理解,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又签订新的协议,目的是为了补充或变更原协议,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及增加。该案中,甲乙通过签订后协议的形式也是为了实现该目的。
最后,具体而论,前后协议内容中存在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内容一致,无变化;第二部分为后协议新增加的内容,在前协议中未涉及;第三部分为前协议中有约定,但后协议中未涉及;第四部分为针对同一事项前后协议均涉及,但前后有变化。就效力及履行而言,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约定,应以后协议为准;对不同事项的约定,应分别适用各自协议约定。前协议中无涉及,后协议新增加的内容,应以后协议为准;前协议中有涉及,后协议中有变化的,以后协议为准;后协议中未涉及的内容,以前协议为准。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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