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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属根本违约方,为何解除合同能被支持?
【原创】文/汐溟
一般情形下,合同签订后便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尤其是根本违约方,其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诚信精神,更不应以解除合同的方式逃避债务。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方属于合同强势方,对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编剧即便严格履行合同,完全按照委托方要求创作剧本仍有被解约的风险。那么,编剧是否也有权解除合同,特别是在自己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下?
甲是某文学网站的运营商,乙是网络作家。双方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乙作为专属作者,受甲委托创作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书面许可,乙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乙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签约半年后,乙认为甲推广自己作品不力,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解约声明,在新平台上用原笔名连载小说。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乙则要求解除合同。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乙为违约方。依据双方协议约定,乙作为甲专属作者,不得在其他平台发表作品,乙违反该约定,已构成违约。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自当严守。乙以甲未尽推广义务为由单方解约,实无正当理由,属于恶意毁约,有违基本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存在严重过错。作为根本违约方和严重过错方,通常情形下无权行使解除权,不得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及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基于双方合同,乙的主给付义务是为甲创作小说,此为乙债务的标的。而甲的合同目的是取得乙创作小说的著作权,通过发行而获得经济收益。乙最大限度的发挥创作力,创作出高质量的小说对甲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决定作用。低质量的小说不但对甲无益,也会损害乙的声誉,于双方均有害。因乙与甲信任关系破裂,乙不愿再为甲创作小说,因该债之标的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不宜强制执行。在乙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甲不宜要求乙继续创作。事实上,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陷入僵局。
再次,乙希望通过创作高质量小说的方式创造经济收益,甲通过发行乙高质量小说的方式获得经济利润。在双方信任基础丧失,乙不愿继续为甲创作,即便继续创作也无法保障小说质量。此时双方的合同目的都已经丧失,任何一方即便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获得预期利益。在乙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若涉诉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合同关系。
最后,合同关系终止并不影响甲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乙虽然能从合同拘束中解脱出来,但仍要为履行期间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为弥补甲的损失,也为惩罚乙的过错,在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形下,乙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更为严重。
上述规则不仅适用于小说,对剧本同样适用。
本文改编自《网络小说作者与文学网站签署的专属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作者汐溟,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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