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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发送书面合同但未签约,委托方支付定金且编剧开始创作,书面合同是否成立?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酬金,编剧的主要义务是创作剧本。如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编剧创作了完整剧本,而委托方验收合同并支付全部酬金,双方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但如果编剧创作了完整剧本,而委托方只支付定金,但有过就书面合同的协商过程只是未签约,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若存在是否是未签订的书面合同?
甲经朋友丙介绍与编剧乙合作,甲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版本通过丙发送给乙,乙收到后表示“我这边没问题,看他那边吧”。但甲乙并未签署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12万元,乙收到定金后开始创作剧本。后因甲不认可乙创作剧本质量而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甲主张其解除的是并未签署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既然并未签署,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即《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虽未被签订,但是否成立?
首先,依据甲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是甲向乙支付了定金,视为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定金,未持异议,因此合同成立。基于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实际行为的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过程,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指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中主要债务条款。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人的主要债务是支付稿酬。委托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标准严格来讲应该是全额支付稿酬,限缩的理解也应该是支付大部分稿酬。支付定金与履行主要义务相距甚远,远达不到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程度。
其次,就沟通方式而言,甲乙之间通过中间人丙交流,甲通过丙传递《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版本。该种方式通常作为初始协商状态存在,基于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特点,委托人与编剧需要频繁深入交流,委托人需要向编剧全面细致表达自己构思、对剧本的要求,编剧也需要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若双方通过第三方传达信息,表明双方目前仍处于合作的磋商阶段,而且是初始阶段,双方并未有坚定的订约决心。故该阶段双方应未形成合意。双方均无严格以《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内容作为权利义务依据的意愿。
最后,尽管乙曾作出“我这边没问题,看他那边吧”的回复,但如前所述,此时甲乙尚未直接建立联系,仅通过丙传递信息。该阶段的特点决定了,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涉及多个条款内容,乙仍有重新调整条款的可能,不能等同于乙放弃了在书面合同签署前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未实际签署的《剧本创作委托合同》予以约束。
当然,双方之间《剧本创作委托合同》虽未成立,但不妨碍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只是该种合同关系不能以《剧本创作委托合同》为依据。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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